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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试水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本地案异地审
发布时间:2013-04-27 15:34:18


     本网讯(通讯员 上官笑东 元春华)   4月26日,笔者从江西省抚州市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黎川县人民法院三个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试点工作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启动。抚州市也成为全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唯一试点地市。

    这意味着,自今年5月1日起,在抚州市,除了这三家法院集中管辖有关县区行政诉讼案件外,其余八县法院不再直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按照要求,试点工作期间,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仍应予保留,5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而在5月1日之后,行政庭主要职能,转向六项工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工作;国家赔偿案件等一审案件以外的审理工作;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工作;诉状的接受和移送工作;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审理案件工作,比如:代为宣判、送达、调查取证、协调以及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审判职能的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将初步改变了行政诉讼“本地案件本地审”的管辖格局,有利于了法院独立、公平、公正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而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本地案件异地审”会不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呢?这不仅是新闻发布会上,各家媒体记者提的最多的问题,可能也会是当事人和群众关心的问题。

    “在试点工作中,便民利民不仅是试点工作开展的基本原则,而且我们提出了更细更严的要求,目的就是为了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群众。”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于蔚就此表示。

    在抚州中院下发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笔者粗略翻阅后,很快就发现这么几条规定。

    一是起诉和上诉途径多样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直接向相应的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本地法院递交诉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既可通过一审法院,也可通过本地法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是开庭场所便民化。开庭地点可选在当地。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和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采用巡回审理、到当地开庭的方式进行。试点工作期间内,除案件受理费等必须缴纳的费用外,人民法院因邮寄诉讼材料和巡回审理产生的费用,不得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取。三是诉讼程序简易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集中管辖法院可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也可协商一致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求,由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作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鄢清员介绍说,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是人民法院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进行的改革与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试点工作期间,可能还会遇到一些问题,在上级的支持下,我们将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研究解决之策。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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