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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方法
作者:余辉华   发布时间:2013-04-03 14:42:45


    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相应的法律手续就无法向其正常送达,无法对其财产或人身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也就难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做好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笔者对近两年的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进行了疏理,发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执行的案件占到了绝大多数,且呈上升趋势。为此,本文将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如何执行谈一些看法。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情况分类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在案件审理前就下落不明的。比如一些离婚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只能按法律程序公告送达法律手续,缺席判决。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第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下落不明的,比如有的被告在开庭审理时出庭应诉,但到送达法律文书时却找不到人了,这种情况往往是被告预见到法院将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而隐匿起来,以拖延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第三,在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下落不明的,由于判决等法律文书对其不利,被执行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一躲了之,有的甚至全家一起外出,这种情况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占到了较大的比例。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增多的原因

  1、被执行人普遍存在侥幸逃避责任的心理,对于履行法院的裁判,能逃则逃,能躲则躲。被执行人逃避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是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变更住址。这种情况多见于公司等靠租赁场所来搞经营的被执行人,这类情况按照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住址一般找不到人,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尤其是在异地执行的情况下,往往执行人员千辛万苦找到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住址,但是早已人去楼空。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出于对法院执行部门或申请人的畏惧而远走他乡打工生活,这多见于一些农村村民或城市无固定工作和收入的被执行人。第三种情况是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或躲避法院执行偶尔回家,法院执行人员并不能长期蹲守一个被执行人,所以在法院得到消息后,被执行人又逃之夭夭。

  2、人口流动加剧,企业、公司变更频繁。改革开放以来,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人口流动都在不断加剧,各类公司、企业大量成立,又不断注销。一些公司、企业因为商机等原因也在不断变换住所。这种变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往往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使案件得不到执行。有关部门对于目前的人口流动或者公司住所随意变更缺乏有力的监管,往往农民一旦走出村庄,就成了社会“黑户”,没有组织可以尽到监管义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住所登记也往往名不副实。

  3、社会征信制度不完善。我国的社会征信制度还不完善,远没有达到西方国家有闯红灯记录或者坐车逃票的记录就找不到工作、无法在银行贷款、无法开展一系列社会活动的程度。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能通过社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也不会对被执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社会活动造成制度上的威胁,社会上的很多个人、团体、机关并不能通过社会征信系统了解某个人、某个单位的诚信状况,所以这些人在逃避债务后还能够正常地工作或经营。随着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这种状况将有望有所改变。

  4、对逃避债务行为法律监督与制裁措施缺失。对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及后果,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和制裁力度,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在玩捉迷藏的游戏,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游戏规则,只要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就可以逃避履行债务。至于在多年以后再发现被执行人,由于时过境迁,不管是申请人还是执行法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会再积极执行被执行人。这样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用较小的代价就成功逃脱了本该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了逃避债务。

  5、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词的认识模糊。“下落不明”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民法中对“下落不明”有明确的时间、概念界定。但是在执行实践中,“下落不明”的概念比较模糊,被执行人经几次查找或几次传唤不到庭就往往被认为是“下落不明”,并以此为由不再采取执行措施,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和规范,造成这种虽然有条件找到被执行人,但因为被执行人处心积虑地逃脱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增多。

  三、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应如何执行的建议

  被执行人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逃避责任的执行案件,在执行实际工作中属难于执行的案件。这部分案件的执结目前只有做申请人的工作,暂时放弃权益,待有执行线索后继续执行。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要使申请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彻底维护法律的尊严,需要在执行的新方式上找办法。通过对被执行人离开住所地的原因分析和对当前国家户籍管理的政策研究,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是一两个执行法院就能解决的,这需要建立新的执行机制并在全国统一实行,使逃避债务和躲避执行的人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达到目的。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对具有人身性质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比如对缺席审判离婚后抚育费案件的执行,权利人可以要求以被执行人离婚后分得的财产来抵偿孩子的抚育费,这种执行案件为数不多,但也应引起一定的重视。

  2、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对此类案件,执行人员应在工商局详细调查其工商登记状况,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虽然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寻找,但这些公司往往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依法可以追加出资不实者在不实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3、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此类案件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穷尽法律所允许的各种手段。执行人员要向申请执行人讲清其有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的义务,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让他们去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一经发现,就及时和执行人员联系,从而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要重视做被执行人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要善于运用法律,及时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是否有到期债权等,及时予以保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更应查封,以避免其出卖。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之后,如果仍然无法执行的,可以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给权利人债权凭证或中止裁定书,等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4、大力加强法律宣传,加大执行力度,对抗拒法院执行、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该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取强制措施,决不手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使那些妄想外出躲避法院执行以逃避履行的被执行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敦促其主动履行。

  5、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加强有奖举报措施的应用,将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资料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并对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6、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寻求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针对那些确实因家庭困难而逃避在外的被执行人,启动司法救助机制,从而有效缓解执行困难,消除社会矛盾。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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