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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被盗的法律责任分析
作者:苏治   发布时间:2013-04-19 09:36:37


    有关小区车辆被盗的案例屡见不鲜,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车辆被盗后责任承担问题却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发生在小区的车辆被盗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仅成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仅在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时承担责任。两种观点的区别的直接导致了赔偿责任的大小与赔偿金额的多少。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成立保管合同,那么,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就要承担车辆被盗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损失;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只是成立服务合同的话,物业管理公司则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即使赔偿也只占实际被盗车辆的很小金额。而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保管合同的实质构成要件,要求托管人实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并且在领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从小区车辆的停放的合同形式来看,业主通过向物业公司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位置。表面上看起来,物业公司好像已经实际管理车辆。但实际上,车辆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握,并没有实际转移车辆的占有,车主还可以随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业公司。上述特征与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

    第二,从物业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小区全体业主为了能够获得一个良好的居住与生活环境,委托物业公司对其小区进行管理,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履行职能是基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委托,履行职能的目的也就是为了维护好全体业主,(或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如小区环境卫生、安全等。维护好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也就是物业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物业公司是否负有绝对的安全和保管义务?这无疑是不现实的,事实上物业公司也不可能做到。正如世界上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安全手段一样,物业公司也不能承担起小区的所有安全任务。物业公司对与小区应尽的基本安全义务,如安排保安对小区进行连续巡逻,安置必要的小区周边监视装置,实行门卫登记制度等。除此之外,除非物业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者是物业公司的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物业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第三,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分析,等价有偿是民事活动的一般准则。物业公司作为盈利性的机构,自身要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此时,经济利益的获取,表现为物业公司通过提供优质、良好的物业服务,来赢得大多数业主的认可,从而获取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用。反过来,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用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手段和服务质量。从小区停车费缴纳的数额来看,通常是车主每月缴纳数十到数百元不等的费用,该费用相对车辆的价值而言,自然微不足道。当物业公司在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情况下,再就车辆的价值进行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另外,就停车费的性质而言,小区的资源归全体业主所有,车辆地面固定停放位置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除对停车费有特别约定以外,停车费要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以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也就是说业主的停车费仍然是归业主所有,停车费并非保管费。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的代理人,小区车位的划定与使用实际上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保障小区内空间的合理使用。

    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谈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年辆的被盗不承担保管责任,并非否定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本身就意味着应当担负起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被盗事件在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必须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被盗减轻责任的前提,是自身已经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如确保专人巡逻,对于进出小区的车辆都进行必要的登记和询问等等。否则,物业公司就必须承担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失窃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确实发生了物业公司由于疏于管理,对小区车辆进行赔偿的案例。例如物业公司规定,对车辆进出小区,由物业公司发放出入凭证,限定车辆只能认人(即车主或由车主委托的人)驾驶放行等措施进行了管理,那么此时小区车辆被盗,物业公司不需承担责任。如果未尽到上述的管理职责,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另外,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书面记录一般都由物业公司保管,当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后,此类书面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就难免会产生争议。因此,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确保记录材料的客观真实,建议物业公司将自身履行物管职责情况以及书面记录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和汇报,将书面记录以双方都认可的方式妥善加以保管。

    当然,如果当事人与物业公司事先有签订保管合同的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车辆保管的协议,此时,物业公司就当然地被赋予了保管车辆的义务,因此,对于车辆的盗窃就理所当然的承担保管责任。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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