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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法定继承中的养子与养孙子女的关系
作者:徐荣根 刘媛   发布时间:2013-04-10 13:50:53


    【案例】

    原坐落东湖区三经路5号房屋,系被继承人李国文、程丽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被继承人李国文、程丽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大女儿李小萍,二女儿李小荣,儿子李高峰。在抗日战争期间,被继承人李国文夫妇将其女儿李小荣寄养在外祖母处。此后,被告李小荣一直随外祖母生活。1962年1月,被继承人的儿子李高峰去世。李高峰去世后,被继承人的女儿李小萍将其儿子即被告李丹力过继给李高峰做养子。此后,被告李丹力一直以被继承人孙子的身份随被继承人生活。同年三月间,被继承人李国文的堂弟将其儿子即李军送给被继承人李国文夫妻抚养。此后,李军一直以养子的身份随被继承人李国文、程丽华夫妻生活。后被继承人李某夫妇的房屋被确定为拆迁房屋,分得东湖区三经路4栋三单元一套房屋、三经路4栋4单元房屋一套及两间店面,为此被继承人李国文交纳了新旧房屋差价款38269.35元。其中,李军交纳了三经路4栋3单元的房屋差价款1.4万元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坐落东湖区三经路4栋4单元及两间店面就一直由被继承人李国文与被告李丹力居住、使用。1991年10月,被继承人程丽华去世。2000年4月,被继承人李国文去世。因老人离世时未留遗嘱,对于谁更有权继承,李军与李丹力各执一词。

    【分歧】

    对于本案中,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两种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继承人李国文与李军构成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因此李军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李丹力应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李丹力与被继承人李国文形成了事实上的祖孙收养关系,且李丹力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因此李丹力与李军应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在被继承人李国文、程丽华生前,李军自11岁起即以养子的身份与被继承人李国文、程丽华长期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关于“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的规定,李军与被继承人李国文、程丽华夫妻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所以,李军作为被继承人李国文、程丽华的养子,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应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李国文、程丽华遗产的权利。

    李丹力自2岁起,在李高峰已去世的情况下,其母亲将其过继给李高峰做养子,李丹力与李高峰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而后李丹力以李高峰养子的身份与被继承人李国文夫妇长期共同生活,因此李丹力与李国文形成的是祖孙关系,不构成收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李丹力不符合此项规定,故他不能作为被继承人李国文、程丽华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国文、程丽华的遗产。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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