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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敬老院盗窃使用暴力是否可定性入户抢劫?
作者: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高翔    发布时间:2013-04-10 11:01:39


    【案情】

    2012年4月23日凌晨0点左右,被告人玉龙从秀谷镇敬老院自己住的房间出来,手持手电筒,先将敬老院的电闸关掉,然后走到受害人桂花房间门口,从窗户伸手进去将房门打开进入房内。玉龙在床边的衣服口袋(当时用别针别着)里搜到一个绿毛线钱包,从包内拿到现金280元后将钱包顺手扔在房间。这时桂花刚好醒来,玉龙怕她叫,同时怕她认出自己,就用被子将桂花的头蒙起来,并用手在桂花身上乱打了几下,又将桂花的裤子脱到大腿处,并摸了桂花的下身和乳房,接着就回自己房间睡觉。

    经金溪县公安局法医对桂花人身检查,发现桂花右手腕部内侧见一3厘米长梭形疮口。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敬老院的房间具备“户”的双重特征,即敬老院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应认定为“入户”。被告人入敬老院桂花单人房间盗窃280元后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敬老院的房间不具备“户”的双重特征。该次入敬老院房间盗窃280元被人发现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了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问题: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被害人受暴力损伤程度没有达到轻微伤以上,同时,盗窃金额280元没有达到或接近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也没有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本案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关键是“入户”这一情节是否成立.如果不构成“入户”,根据司法解释,在桂花处盗窃犯罪则不能转化成抢劫犯罪,更不能以“入户”抢劫来加重处罚。

    2000年11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户”的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指出“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1、从“户”的功能特征来看,本案中敬老院的房间更具备“室”的特征. “室”与“户”的区分的重要标准即户的功能特征。“户”的功能特征是户的最基本特征,即户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场所。家庭生活是人们为了维持自身生存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具有居住.生活所需的生活设备和设施,而本案中,敬老院房间只有床,桌子等设备,并没有厨房,也没有炊具,同时敬老院实行综合管理,有公共食堂,食堂饭菜种类.分量钧由食堂安排,餐费全免,其功能更象集体宿舍,宾馆,医院的单人病房,只是在空间上相对独立的一个建筑空间.也就是俗称的“室”.而在刑法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主张将“入户抢劫”改为“入室抢劫”,立法者最终未采纳此种观点,意在严格限制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标准,对于此种量刑严苛的犯罪来讲,一字的改变将引致不同法律结果的出现.这说明在认定“入户”这一情节时,应取户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2、从户的场所特征来看,敬老院的房间其实具有相对开放性.而“户”的场所特征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相对隔离的状态使人们享有免受他人干扰、享受生活的安宁及自由的权利。此种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是公民生活的栖息地,是宪法和法律明确予以充分保护的空间,不受场所外在形式的影响。而本案中敬老院的房间是实行综合管理的,有护理人员或是清洁人员进出,很多事情并不能完全的随心所欲.其与外界相对隔离只表现在场所的外在形式上,即只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上的相对隔离.

    3、从立法目的角度来看,把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的原因之一是考虑到特殊空间的客观危害和人身危险性。国家在立法上将入户抢劫列为加重情节而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其立法本意是要严厉打击利用公民住所相对封闭、被害人反抗力量薄弱,公民财产放置相对集中的条件,进入公民住所进行抢劫,严重分割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就本案而言,敬老院的房间是一个四合院的构造,整个敬老院形成一个院子与外界相对隔离,而里面则是房间连着房间,只要被害人呼救,则很快就会惊动整个敬老院,同时,也可能惊动管理人员,从而不存在住所相对封闭、被害人反抗力量薄弱这一情形.如果认定敬老院的房间为“户”,则不符合立法精神.

    综上,笔者认为, 对“户”要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解释,应禁止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如果本案认定为“入户”,无疑扩大了“户”本身应有的范围,明显对被告人不利,是不可取的。因此,此案不可转化为抢劫罪,应定性为盗窃罪。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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