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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卫生间洗澡时被奸淫 男子潜逃3年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3-03-29 16:21:00


     本网讯(毛明梭)   少女在卫生间洗澡时被一少年强行奸淫。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日前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路晓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11月28日21时许,何钦、黎品(均已判刑)、唐桂菊(另案处理)以玩耍为名将被害人柳艳艳带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景园宾馆308号房。黎品、唐桂菊离开房间后,何钦企图强奸柳艳艳,因柳逃跑而未得逞。23时许,何钦、黎品伙同唐桂菊开车到富阳镇兄弟酒吧找到柳,逼迫柳上车,将柳再次带到景园宾馆308号房,随后何钦、黎品先后将被害人柳艳艳奸淫。后柳艳艳在卫生间洗澡时,被告人徐路晓冲进卫生间将柳艳艳强行奸淫。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徐路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徐路晓出生于1992年6月7日,案发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柳艳艳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路晓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徐路晓侵害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徐路晓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路晓与何钦、黎品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而不属于轮奸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路晓在与被害人柳艳艳发生性关系前与何钦、黎品并无共谋,对何钦、黎品已经与柳艳艳发生性关系并不明知,与二人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路晓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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