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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强奸九旬老妪领刑2年5个月
发布时间:2013-03-13 11:46:56


     本网讯(韦建松)   现年61岁的张蒙因犯盗窃罪,1979年3月被判处管制三年;因犯盗窃罪,198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198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曾因犯罪,被法院判处三次刑罚,但张蒙不思悔改,在他人家里喝酒之后竟起淫心,强行与九旬老妪杨氏发生性关系,但未得逞,而因此再度进了监牢。日前,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以张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2012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蒙与刘易在自家喝酒后,一起到象州县寺村镇某村韦行家找韦行索要柴火钱,后被告人张蒙和刘易、韦行三人又在韦行的家里喝酒。被告人张蒙醉酒后,韦行扶被告人张蒙到自已的房间内休息,韦行、刘易则外出到别村办事。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蒙睡醒时,发现韦行、刘易已外出,韦行的母亲(指杨氏)就睡在对面房内。被告人张蒙窜到杨氏的房间内,看见躺在床上神志不清的杨氏后,遂心起歹意,上前揭开杨氏盖的棉被,用手去摸杨氏的胸部和下身私处,接着将杨氏的内、外裤子脱下,而后,被告人张蒙将自己的裤子脱下,趴上杨氏身上,欲强行与杨氏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告人张蒙生理上的原因而未得逞。之后被路过此处的村民韦立发现,韦立及时将看见的事情告诉韦行并报警,韦行速赶到现场将还趴在杨氏身上的被告人张蒙抓住。随后,被告人张蒙被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张蒙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蒙归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张蒙曾因犯罪,被判处三次刑罚,属有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蒙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决定对张蒙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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