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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隆林四男子轮奸一女青年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3-15 10:30:18
本网讯(陆荣棉)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苏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苏文考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覃俊有期徒刑七年。
2012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王磊、苏杰、覃俊、苏文考相约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社区新兴路祥瑞宾馆,用被告人苏杰身份证信息登记入住该宾馆401号房,四人在宾馆内饮酒。期间,被告人苏杰分别打电话约来女青年黄某,五人继续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他们将房卡取出使房灯熄灭。此时黄某躺在床上休息,被告人王磊上床摸黄某的胸部,欲与黄某发生性关系,黄某察觉不后反抗,起床跑到窗边,被告人王磊和苏杰又摸弄黄某的胸部,黄某跑出房门外,被告人王磊和苏杰追出门外,被告人王磊将黄某按倒在地后拉其双脚拖入房内,被告人王磊和苏杰将黄某抱上床先由被告人王磊对黄某实施强奸,之后被告人苏杰又对黄某实施了强奸。在被告人苏杰对黄某强奸后,被告人覃俊、苏文考先后又强奸了黄某。之后四被告人相继离开了祥瑞宾馆,到兴隆路嘉源旅社入住。黄某被轮奸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并进行调查。被告人覃俊于同日21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磊、苏杰、苏文考、覃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轮奸妇女,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强奸了被害人,已严重侵犯了被害人身心健康,均以主犯论处。被告人王磊在共同犯罪中,首先采用暴力手段摸弄被害人,当即遭到挣扎反抗,被害人逃离房间后,其仍追赶拽拉被害人双脚拖入房内床上实施强奸,其作用较大于另三被告人。被告人苏杰、苏文考亦不同程度实施暴力并强奸了被害人,作用又较大于被告人覃俊,在对四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情节、作用大小分别处罚。被告人覃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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