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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公证遗嘱
作者: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赵永贵   发布时间:2013-03-25 14:09:06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亲自对其财产或者其它事务作出预先处理,而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作立遗嘱人,依遗嘱而取得继承权的人叫作遗嘱继承人。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遗嘱即能成立,而不需要征得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受领人的同意。遗嘱是遗嘱人亲自进行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不能通过代理进行,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关于遗嘱形式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方式。可见,公证遗嘱是遗嘱形式之一。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是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与自书、代书等遗嘱形式相比较,公证遗嘱纠纷最少,最便于执行,并能有效的防止伪造、篡改遗嘱的现象发生。公民订立公证遗嘱,必须由本人亲自携带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或者工作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对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依法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但较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相比,公证遗嘱的撤销只能依法定方式,不适用销毁方式撤销公证遗嘱。例如,杨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房屋一栋留给儿子杨男,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杨女。后杨男因抢劫而判刑,杨某伤心至极,在家当着亲友的面将遗嘱撕毁,不久去世。杨男出狱后,是否可以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对公证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必须同样采用公证的方式。本案中,杨某将房屋一栋留给儿子杨男,少部分存款留给女儿杨女,是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设立的。所以,杨某想要撤销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的方式,其他的任何形式都不能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本案中,杨某自己将遗嘱撕毁,不能影响设立的公证遗嘱的效力,杨男仍然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要求继承遗产。

  遗嘱人撤销原遗嘱后,又将撤销行为予以撤销,原来所设立的遗嘱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不能自然恢复原设立的遗嘱的效力。只有遗嘱人采取明示方式,即遗嘱人在用第三个遗嘱撤销第二个遗嘱的同时,明确表示恢复第一个遗嘱的效力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最先被撤销的遗嘱恢复其效力。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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