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薛珍)
先生过世,名下房产以遗嘱方式赠予夫人,本为正常事情,但却遭遇房管局的漠视对待,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管局限期内履行职责。
覃老太与谭老先生是一对夫妻,他们有一套房子是登记在谭老先生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谭老先生在世之时,谭老先生亲笔立下遗嘱,写明该套房屋由覃老太一人继承。几年后,谭老先生过世。之后,覃老太拿着该份遗嘱以及房屋的全部相关资料到常德市房管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常德市房管局以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为由,对覃老太的申请不予受理。覃老太无奈之余,只好起诉到武陵区法院,请求市房管局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和转移登记。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自书是订立遗嘱的形式之一,该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均具有法律效力,就可以作为房产转移登记过户的依据。覃老太的丈夫谭老先生在生前以自书的形式立下遗嘱,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一套明确由覃老太继承。覃老太依据遗嘱向常德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而市房管局却以该份遗嘱未办理公证为由拒绝受理其申请,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以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常德市房管局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