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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后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作者:马小梅    发布时间:2013-03-06 10:25:10


    审判实践中遇到经常遇到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笔者认为,

    第一,公证只具有确认、证明的效力。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二,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双方当事人完成了协议离婚,即满足了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得以生效,但是该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的依据,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财产,因为公证的离婚协议不属于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范围。在公证文书中,人民法院只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进行执行,而离婚协议是双方为离婚达成的条件,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公证只是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确认,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所以公证只产生证据效力,而无强制执行力。当时人只能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裁判文书,才能申请执行。

   (作者单位: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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