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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套取征地补偿款 百色一移民局干部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22 08:42:10


     本网讯(通讯员 黄谢 卢芯)   明知淹没区内已经下达“停建令”,但为了骗取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征地补偿款,被告人韦应能仍与他人一起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征地淹没补偿款共计1825834.9元。3月21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韦应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刑期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1年间,时任百色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原百色地区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百色市移民局)生产科副科长的被告人韦应能明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00年6月14日下达《关于禁止龙滩水电站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停建令”),但为了骗取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征地补偿款,仍与杨序滔(另案处理)以及时任央牙牧场场长的黄志文(另案处理)、林美芬(另案处理)商量在杨序滔承包的国营田林县央牙畜牧场(以下简称央牙牧场)红河分场“渭兰沟”、“牛兰沟”(地名)一带抢种大青枣。为顺利得到补偿款,韦应能又找到时任田林县移民局局长黄章玮、副局长黄源祥(两人均已判刑)、生产股的卢绍康(已病故)共同商量,决定以田林县移民局全体职工的名义与杨序滔、林美芬联营,并签订一份虚假的联营合同书。后通过补漏的方式,将120亩大青枣园地的权属登记在杨序滔、林美芬、黄志文的名下,并由时任央牙牧场场长的黎爱欢(另案处理)签字确认。为应付复核工作组的检查,韦应能、杨序滔等人将以林美芬、姚本录名义与央牙牧场签订的假联营创办果园合同书的时间更改在“停建令”之前的2000年4月18日,并补充完善各种虚假的转让协议书和收据。待120亩大青枣补偿款到位后,黄章玮、黄源祥、杨序滔、黄志文、韦应能等人共骗取补偿款783480元,央牙牧场按约定的分配方案提成补偿款后,余下的补偿款603029元于2007年3月28日、12月21日先后分两次将补偿款268800元、334229元拨付到林美芬帐户,后由韦应能负责分配,将钱取出,分给黄章玮、黄源祥、杨序滔、潘志春等人,其中被告人韦应能分得57225元。

    2006年间,被告人韦应能得知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央牙牧场红河分场的地形图上有空白处,便召集杨序滔和卢绍康以及时任央牙牧场场长的黎爱欢等人一起到实地查看,并勾图计算出159.65亩的荒山荒坡地,后商量通过虚报冒领的方法骗取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征地补偿款。为顺利得到补偿款,被告人韦应能又找到时任田林县移民局的局长黄章玮、副局长黄源祥商量,决定虚报159.65亩大青枣园地骗取征地补偿款。为掩人耳目,被告人韦应能找来乐业县同乐镇的廖义来(另案处理)作为承包人与央牙牧场签订一份虚假的联营创办果园合同书。杨序滔明知搞假,应韦应能的安排,负责持虚假的联营创办果园合同书找黎爱欢帮忙盖章,黎爱欢和原央牙牧场场长的黄志文明知该合同是虚假的,仍分别在联营创办果园合同书上盖章签字。为应付复核工作组的检查,被告人韦应能等人将签订合同的时间更改在“停建令”下达之前,并完善其他虚假手续。后通过补漏的方式,将159.65亩大青枣园地的权属登记在廖义来的名下。待征地补偿款到位后,黄章玮、黄源祥、杨序滔、黄志文、韦应能、黎爱欢等人共骗取补偿款1042354.9元。央牙牧场按约定的分配方案提成征地补偿款后,余下的补偿款802363元拨付到廖义来的帐户,后由被告人韦应能负责分配,将钱取出与黄章玮、黄源祥、杨序滔、黎爱欢等人共同私分,其中韦应能分得265234元。

    2006年,在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实物补偿公示间,杨序滔发现在其承包地内不是其名下登记的房屋和不是其建造的房屋没有被列为淹没实物指标登记上册,为了把上述两种情形的房屋划归其名下作为淹没实物指标登记上报获取补偿款,便找到被告人韦应能和时任田林县移民局局长黄章玮等人帮忙,要求将上述两种情形的房屋划归其名下。后通过韦应能、黄章玮等人违规操作,将上述两种情形的房屋划归杨序滔名下并获取补偿。2007年2月13日杨序滔得到房屋补偿款共207581元(含不是其名下登记的房屋和不是其建造的房屋补偿款)后,通过银行转帐给予韦应能14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应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龙滩水电站库区征地补偿款共计1405392元,并分得赃款322459元;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确已触犯我国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应能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韦应能参与贪污的总数额1825834.9元有误,应予纠正。在共同实施贪污犯罪中,被告人韦应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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