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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疑心儿子非亲生 “90后”夫妻法院闹离婚
发布时间:2013-03-22 10:47:21


     本网讯(通讯员 黄强 程诗淇)   “90后”小夫妻喜得贵子,本是全家其乐融融之时,然而现实并非像想象中那般美好。2013年3月21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老公疑心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随母亲生活并由其抚养,父亲每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45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徐华与夏春皆是90后,且系同村人。2010年年底双方相识,在徐华母亲的撮合下,徐华、夏春认识没多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夏春在2011年年初怀上孩子,因孩子有问题,于2011年4月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徐华与夏春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在村里办了结婚酒,等徐华在2011年9月一到法定婚龄,便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徐华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以游戏代练为生,婚后双方时常争吵。2011年12月夏春再次怀孕,徐华不仅不照顾夏春告,反而搬到外面居住。并且在夏春怀孕期间,徐华还三番五次的叫夏春把孩子打掉。2012年9月9日夏春生下儿子,在夏春坐月子期间,被告一直对夏春母子不闻不问,反而怀疑儿子不是其亲生,要求去做亲子鉴定。这一切伤透了还在哺乳期的夏春的心。对婚姻彻底失望的夏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小孩。

    徐华同意离婚,也同意由原告抚养小孩。但是徐华认为自己现在无业,只能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夏春、徐华均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解除夫妻关系符合双方的本意,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目前婚生子年幼,原告夏春要求由其抚养婚生子,被告徐华也无异议,故婚生子应跟随原告夏春生活,由原告夏春抚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的规定,原告夏春要求被告徐华给付婚生子抚养费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方面,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桂林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认为被告徐华每月给付婚生子的抚养费以450元较为适宜,此款在每月10日前给付婚生子至其独立生活时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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