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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桐柏:法院民调配合紧 司法确认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3-05-08 13:48:37


     本网讯(通讯员 赵栋梁 田天)   4月24日,长期在北京务工的邓聚风尘仆仆地来到河南省桐柏县法院,请求对他与前妻贾春丽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立案并希望尽快解决。

    在审查该案时法官认为,当事人双方此前系协议离婚,当时的财产分配方案比较合理,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矛盾不大,经电话通知贾春丽后,她也表示同意参与调解,鉴于邓聚急于返京工作,而案件进入正常诉讼程序后还需要一定过程,开庭或者领取裁判文书等流程都可能使原告多次往返于工作地和法院之间。在经过邓聚同意后,法官对这一案件进行了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委托城关法律服务所的民调组织成员予以调处,并建议根据邓聚的实际情况尽快办理,并告知邓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如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又担心互不履行的话,可以共同来法院免费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裁定书与其他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等同,如一方不予履行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4月26日,邓聚与贾春丽带着双方在民调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再次来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是在审核调解协议时,法官注意到在协议的主要条款中存在着“信息不清、指代不明”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宅基地归女方贾春丽”这一项存在严重硬伤。经询问和调查,由于贾春丽长期定居在桐柏县城郊乡,其户籍仍然在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的情况未被民调组织掌握,既然女方不属于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自然也无权取得。

    协议的主要内容出现了问题,前来申请司法确认的双方脸色都很难看,为巩固来之不易的调解成果,尽快解决这一纠纷。法官立即通知主持调解的民调组织成员再次组织双方协商。其间,通过翻阅当事人提供的原离婚协议书,我们注意到双方有婚生一子一女,分别由二人各自抚养,且户口均在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遂向调解的承办同志提出建议:将调解协议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交由跟随女方生活的婚生女儿使用,这样既合乎法律规定,更在遵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解决了问题。

    经过短暂的当场再调解和协议书的修改,桐柏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将这起案件圆满调处解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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