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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缺席审判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作者:费璇   发布时间:2013-03-21 09:02:06


    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其次,离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有相对的隐敝性,有很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其他人难以证明。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导致一些问题无法查清,所以审理此类案件所反映出的程序与实体方面不够规范的现象,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原因及问题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下几种情况被告不出庭: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签收法律文书及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有明确的地址,但直接送达有困难,法院邮寄送达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参加诉讼,导致离婚案件中缺席审判存在很多弊端:1、双方感情情况无法认定。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是否判决离婚很难做到有理有据。 2、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处理。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家庭财产状况无法查清。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财产部分的审理会导致日后再诉讼的可能。 4、一方离婚的真实目的法官不知晓。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借假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比如逃避债务或是规避计划生育。5、婚姻案件的调解程序无法进行。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6、对于离婚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及有明确地址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所采取的送达方式有很大的弊端。这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可能看得到国家级的刊物人民法院报。7、拘传措施不容易轻易启动。在拘传过程中,往往是法官到场,当事人很容易将婚姻的不满或对法官拘传措施不满迁怒法官,与法官发生争执。当事人也很难信服与之有情绪对立法官所作出判决。

    二、对于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法官不轻易适用缺席审理程序。对被告的情况要实地调查,多向当事人的亲友、邻居及所在的居委会进行了解,对那些故意躲避,不肯出庭的当事人,要向当事人本人及亲友多做宣传解释工作,消除他们不正确的诉讼心态,提供最佳解决问题的方案,动员被告出庭应诉。2、建议设立外出务工人员联系信息卡片。由居委会或社区建立外出务工人员联系卡,负责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去向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注明外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中途变更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从而方便与外出务工人员的联络。3、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一定要尽可能采用让受送达人知晓的送达方式,不可草率行事。4、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在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5、努力做好未到庭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缺席的被告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6、建议修改相关离婚案件必须调解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调解应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仍需经过调解程序;二是对被告经公告传唤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的案件,则取消调解。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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