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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不作为的诱发因素及对策
作者:汤战生 发布时间:2013-03-18 10:49:20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某种法定义务,而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而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表现多样,例如对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对公民个人利益维护权的放弃等。近年来行政不作为案有上升势头,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弄清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并采取切实措施迫在眉睫。本文试对之进行简要分析。
一、行政不作为案的诱发因素 1、立法上的原因。首先,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加之我国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使得一些行政机关随意不作为。其次,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管辖权交叉,令行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执法具有一定的趋利性,对自身有利的就管,而对自身无利的就不管,导致行政执法出现无人管地带。另一方面,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从而忽视了对一些法定职责的履行。 3、监督力度不大。实践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偏重对作为行为的监督,而对不作为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加之行政不作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又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这也给监督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4、行政相对人法律知识的缺乏。行政相对人因对行政诉讼缺乏了解而盲目诉讼也是此类案件上升的一个原因。 二、建议 1、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积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意识,使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还应配备法律专业人才,增强行政程序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2、完善立法。首先,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方式和时效。其次,应修改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要健全内部监督,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监察部门,实行执法与执法监督职能的分离,不断加强行政自控;同时要健全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各级人大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工作制度、行政长官定期汇报制度、专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机构等,努力从监督机制上预防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宣传。积极宣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帮助公民、法人认清各行政机关应履行法定职责范围,避免因错告引起的讼累;教育公民认识不作为行政诉讼是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未果的情况下采取的司法救济手段,必须在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方可行使,以减少不必要的不作为行政纠纷;还要通过宣传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使其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充分运用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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