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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增氧机砸人致残 领刑1年余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3-03-14 14:32:40
本网讯(王海波)
2013年3月13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泉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捷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904.39元。
2012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邓泉水来到南昌县南新乡楼前街邓爱礼家,要求在此打麻将的妻子易凤兰回家帮其找衣服未果,遂抓起一把麻将乱丢,导致一只丢失。被害人邓捷提出要被告人邓泉水赔偿,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尔后,被告人邓泉水顺手从邓爱礼家拿起一台增氧机将被害人邓捷头部砸伤,致其轻伤甲级、伤残玖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泉水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邓泉水导致一人伤残玖级的后果,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审理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捷由于被告人邓泉水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人身损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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