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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是否有效?
作者:卢金   发布时间:2013-03-12 14:42:33


    【案情】

    某甲于2009年5月1日向某乙借款3万元,并于当日向某乙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某乙人民币叁万元整,每月利息为捌佰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某甲,2009年5月1日。”2010年5月6日,某乙以某甲未依约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由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双方都同意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甲于2010年12月份前偿还某乙本金30000元及利息9600元。”2011年1月5日,某乙以某甲未履行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发现,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期限一年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某乙一年的利息不得超过30000元×5.31%×1年×4倍=6372元。调解书中的利息9600元,明显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调解书是否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就本案而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甲乙双方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某甲没有提出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应支持的抗辩,应当视为某甲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在民事纠纷中,只要不违反自愿原则,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调解协议就应有效;而且在调解中,法官并没有释明法律的义务,如果一旦赋予法官任意的释明法律义务,将导致诉讼的一方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立法中,对于法官释明法律也是有明确限制的,一般仅限于程序性的法律问题。该观点的人还举出例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丧葬费高于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往往都被认为是有效的。因此,本案中,甲乙双方不违反自愿原则,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该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犯了原则性错误,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十二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类银行贷款的四倍,是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而出台的司法解释,具有强制性,本案中,甲乙双方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对于该观点的人举出的例子,丧葬费,以6个月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只是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就该项目的一种计算方法,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提高标准达成调解协议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与本案中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有可比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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