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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趁情人外出盗取4万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3-07 11:23:43
本网讯(王明新)
女子张羽欣在男友处过夜后,趁男友外出之机盗走其信用社存折并取走人民币4万元,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3年3月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羽欣与福建籍人陈清亮系情人关系。2012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张羽欣到男友陈清亮的租住房处过夜。第二日中午被告人张羽欣趁陈清亮外出办事之机,从陈清亮的房间里的一个皮箱内盗走其一本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后随即离开。同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张羽欣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柜台领取了阮存折上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同日失主陈清亮手机收到短信提醒其尾号为5599的卡号于10月29日13时09分通过柜台支出现金人民币40000元,感觉奇怪后到信用社查询后确认被一女子从其存折上领取了人民币40000元钱并于次日报案。同月31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张羽欣到案,被告人张羽欣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羽欣家属退缴了全部赃款并经公安机关发还给失主陈清亮并取得阮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羽欣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羽欣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且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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