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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错位、越位到归位
——论新时期人民法院党建的路径选择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3-06 08:40:19


    一、法院党建应然定位的偏离——错位实况。

    法院党建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党建是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领导在司法工作领域的重要体现。法院党建工作本是体现党的领导,保障党员法官先进性的重要旗帜,本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利器。但现实中因为种种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主观或客观的因素致使法院党建工作的不理想或法院党建工作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司法公正度的提高影响不甚明显。法院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但做起来往往次要,忙起来甚至不要。以笔者所在的中部某省X市法院为例,该市下辖一区一县,即该市法院系统共有两个基层法院和一个中级法院。该市中级法院党建工作近年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院党组的重视下虽然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与缺憾。比如法院党建工作虽然口头上重视,但实际很多政策与愿景因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而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与落实。主要表现在:

    1、党建工作无专门的机构编制与专人配备。

  虽然该市中级法院在同级党委的支持与院党组的努力下争取到了开展党建工作的专门机构——组建机关党委专门负责全院党建工作并组织、领导全市法院系统党建工作的开展。但下辖的基层法院均无专门的机构开展党建工作,主要是挂靠办公室或由政工部门兼理。而办公室或政工部门在基层法院要解决和开展的全然不止党建,即使包括党建,党建工作也难以成为该部门的工作重心和主要任务。另外即使在中级法院已经有专门的机构建制,业务专门的人才配备。该院在机关党委配备的专人并非是专业科班出身,亦非具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的优秀党务工作者。而是有其他部门临时抽调组成的。在人员结构方面也显得有些老化,党建部门在人民法院的机构建制体系下有被边缘化的趋势,无论是部门负责人或一般工作人员一般作为提拔干部或新进人员是不会安排到党建部门的。即党建工作部门在用人上无优先权,即无吸引优秀人才的优势与特别的竞争力。另外即使是招录干部和配备人员方面,党建部门亦无法招录专业对口、党务经验丰富的优秀党务人才而致使党务工作不能有效、顺利开展。优秀的党务工作者是支撑党建工作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与人才保障,失去了优秀人才的依托,我们很难相信党建能够顺利、健康发展。

    2、党建工作缺乏一个合理清晰的定位,工作主题或目标不明确。

  以中部某省Y市法院系统为例:无论是作为负责党建工作兼理部门政工部门或办公室还是专门开展党建工作的机关党委,党建工作缺乏一个合理清晰的定位,工作主题不够清晰或工作目标不明确。不少同志认为法院工作的核心与重点审判执行与工作,对法院党建工作感觉到被边缘化或弱化的趋势与倾向。即使是有凌云之志想在党建上有一番作为的同志也常常是感觉到力不从心。因为在以审判执行作为法院工作的核心与重点的情势下,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等资源配备与力量整合必然向审判执行等办案一线倾斜。作为辅助性工作的法院党建被弱化是在所难免的,以至于在部分地区的法院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工作也是现实困境所致。在审判执行案多人少等办案压力繁重,法院的资源有限的当前,法院本身可以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的资源已经是捉襟见肘,再让其腾出大量资源用于党建也是有点强“院”所难。再者,很多时候即使是在成立了专门党建工作部门——诸如机关党委等法院,党建工作因为可调动的资源奇缺,但对应市委、政府的部门过多而往往导致法院党建部门疲奔于繁杂琐事的一线而无心专门从事党建工作,无法认真研究党建工作的有效思路和明确工作方案,无法整合出人财物资源切实将党建工作顺利开展好以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二、当下党建实然运行的诊断——越位剖析。

    1、法院党建工作思路不清晰、定位不明确,导致未能找到一个良好的工作切入点。

    在不少同志的观念里,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与重点是审判与执行工作。现实也的确如此,但这不是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被弱化乃至边缘化的理由,更不是将审判执行工作与法院党建对立起来的辩解。将审判执行与法院党建工作截然对立起来不仅是错误的,也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全面、辨证看待问题。审判执行与法院党建固然有其紧张、对立的一面,即在法院资源等恒定不变的情况下,两者是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我们更要看到两者相统一的一面。因为法院党建虽然可能在人民法院是一项辅助性工作,但其亦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正当性。因为党建工作作为体现党的领导即党对司法领域领导的重要侧面与维度,体现了党对人民法院的宏观领导与统筹安排,更是保障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保障。失去了党建工作的依托,党对法院的领导很可能成为空泛的政策或不切实际的口号。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必须要通过组织机构的落实、相关工作的开展来保障。即使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角色扮演,党建工作亦有其无可取代的意义和使命。因为法院党建工作不仅是联系党和法院的重要纽带,也是党在法院系统、法官队伍中发展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组织与物质基础。法院党建工作的开展不仅能够有效、及时传达党的前沿理论与最新精神,更是培育优秀人民法官,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方面。因为党的先进性需要通过千千万万的具体化的党员来体现,也当然包括了党在法官队伍中所发展的优秀共产党员,人民法院培育优秀人民法官的理念也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2、法院可资利用资源_有限,党建工作的资源瓶颈难以突破。

    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及民众诉讼意识的觉醒,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中反映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收案数急剧上升,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窘境日益凸显并在短时期内难以从根本上扭转。法官尤其是高素质法官少,而人民法院收案数却呈现年复一年急剧增长的趋势。造成这种困境一方面是将法官的入口不畅,将法官等同于普通公务员实行行政化管理,法院进人因为编制受编制所限而未能与案件的增长实现同步的增加。另外法官待遇过低、办案任务繁重、精神压力大亦是导致其无法成为一个对优秀法律人才具备吸引力、竞争力的职位而致使人民法院无法从社会上延揽更多合适、优秀的法律人才补充到法官队伍。在这种案多人少的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自然会将有限的法律人才资源足额、倾斜性地充实到审判执行一线岗位而不可能将大量、优秀的人才配备到法院党建工作部门。不仅是法律人才资源的倾斜性配置,即使是对法院办公经费、用车保障、福利待遇人民法院也自然是优先考虑从事各类审判执行工作的一线部门及其法官。人民法院自身可资利用资源的有限性致使党建工作的资源瓶颈更为凸显。在这种要人无人、经费难以保障的态势下党建工作要开展得有声有色,风生水起无异于强人所难,毕竟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

    3、党的先进性难以体现和被认同,党员法官无法真正体现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先锋队,自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并体现其存在的共产党员亦是各行各业的精英,是其所在领域的先进工作者。虽然大部分共产党员都是各自所在领域的佼佼者,但近年来在我党队伍中亦有少数党员干部不思进取、沉迷酒色。不少人一开始加入共产党时是非常优秀和突出的,但因为缺乏动态化的监督、考核机制,没有一种定期将不合格党员、不适合留在党员及时清理的机制,难免有些曾经的优秀共产党员放松了对自己的学习和严格要求而逐渐与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越走越远。这在人民法院的党员法官队伍也存在类似的情况,甚至可能在个别法院还显得比较突出。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根本特质,保持各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是每一个共产党人的本色所在与使命所系。但因为缺乏一种对党员进行长期监管、动态化的考核管理机制,致使不少法官误以为加入了党组织便一切万事大吉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与学习。出口不畅的党员管理机制更是未能及时将一些不符合党组织要求,不能体现党员先进性的法官清理出党员法官队伍。另外一些优秀的法官感觉不仅无法享受到作为党员法官的特殊使命与荣誉感而致使党组织对部分优秀法官的吸引力不足。不合格的党员法官无法及时清理出党组织,优秀的法官因为条件所限、指标限制等原因无法即使加入党组织而致使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降低进而导致党组织无法成为一个培育、吸引优秀法官的大熔炉而导致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在开展党建工作时困难重重。因为缺失了优秀人才的依托,要想在法院党建工作中有一番作为是一个无法逾越的困难与障碍。

    三、找寻新时期法院党建的选择——归位路径。

    1、明确思路、理清定位,找准新时期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的切入点。

    以往在人民法院的党建工作中,因为思路不明确,定位模糊导致党建工作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主要任务和合理定位,导致法院党建不是成为可有可无的辅助工作,就是成为与审判执行等一线办案部门争抢资源的包袱。这都不是对党建工作的正确判断与合理定位。笔者以为首先我们要承认法院的党建工作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辅助性工作,而是体现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具体承担、落实法院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客观来看与审判执行相比较,我们必须将法院党建工作作为一项辅助性工作来看待。因为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自身的定位与功能决定了其必须牢牢抓住执法办案这个牛鼻子,围绕审判执行这条工作主线开展法院的工作,向社会输出合格的法律产品以不断满足、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第三,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法院党建不是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对立的,两者更多的应该是一种统一与相互促进。即在找准法院党建工作的切入点上,法院党建工作要寻找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结合点。即新时期下,我们对党建工作的定位应当是充分发挥和挖掘党员的先进性,通过加强法院党建提升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水平,进而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简而言之,即通过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这才是对法院党建工作的一个准确判断与合理定位。由此进路,党建工作不仅不再显得不重要,亦恰当地处理了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关系,促使两者之间形成一个相互促进、螺旋式上升的良性循环。

    2、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法院党建工作舍得投入,狠下苦功夫。

  俗话说,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没有对党建工作狠心投入、苦心经营,奢谈搞好党建工作是不切实际的。要使党建工作顺利开展,将法院党建提升至一个新水平必须紧紧围绕法院党建这根主轴线下苦功夫、做真文章。对于如何合理安排法院党建的投入比例,需要哪些资源配备、运用何种方式开展党建工作,这在确定了要对党建工作进行大投入、下工夫的前提下纯粹是一个技术处理与制度安排的问题。我们要纠正以往那种对法院党建工作那种不舍得真投入,不肯下苦功夫的错误理念,更需摒弃那种认为法院党建工作无需投入、投了也是白投的错误思想与理念。在党建带队建,队建带审判的主题下,加强对党建工作的关心与投入就是对法院队伍建设的关心与投入,就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关心与投入。党建工作搞不好,审判工作自然也会受拖累。法院党建上升到一个新台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水平也自然要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和新境界。在舍得投入方面,要采取切实的努力与扎实的措施将法院党建工作置于一个战略高度、关系法院审判工作水平的位次来认真对待。比如加强硬件的投入与经费保障,舍得投入就意味着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积极争取成立专门负责党建工作的独立机构建制、行政编制,每年在法院办公经费预算中足额保障党建部门与党建工作的经费支出。在每年开展的各类党建主题实践活动中认真准备、保障活动经费以保证活动开展的成效。此外,在软件建设方面,要安排具有丰富党建工作经验的党务工作者来专门负责开展党建工作,优先、足额配备党建领导干部。在招录党建人才时,也要专人专岗,招录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优秀党务人才以保障法院党建工作人才资源与智力支持。对于法院日常工作中的其他繁杂琐事,对于不属于党建部门职权、职责的事务不宜让党建部门大包大揽或对其强行摊派。应当将党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定位于开展接纳新人、管理老党员、服务于党组织与全体党员的法官党建工作来。

    3、畅通渠道,搭建平台,将法院党建工作作为培育优秀法官的摇篮。

  法院党建工作是党员法官、全院干警日常联系的重要纽带与关系润滑剂,是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推进器。法院党建要真正得到法官的内心认可和提升审判工作水平的一把利器就必须牢牢把握党员先进性这个关键性武器;为党员法官的顺利成长畅通渠道、搭建平台,将自己打造呈优秀党员法官成长的摇篮。只有抓住党员先进性这个牛鼻子,党组织才能增强自己的吸引力、凝聚力与战斗力,才能切实吸引优秀法官加盟党组织。只有充分发挥党员的先进模范带头作用,党员法官的政治本色与使命承载才得以彰显与体现。因为党员先进性是党员之所以为党员的根本属性与特质。在开展党建工作时,应当注重两个结合,以将法院党建打造成为优秀法官的生产平台与培育摇篮。

 (1)开展重大主题实践活动中,注重将活动开展与审判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与主要任务,脱离了审判执行的主题去开展党建必然会增加干警的负担进而可能引起其反感打击干警参加党建活动的积极性。案多人少、执法办案任务繁重的根本实际决定了法院党建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审判执行这根主轴线开展。即在党建工作揉入审判、司法的元素,党建工作才可顺利开展并取得党建促审判、审判带党建的良性循环与良好局面。比如在法院内部开展优秀党员评比时,注重其办案能力与审判水平,通过考察党员法官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办案质量来评选优秀党员不仅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亦是提升法官队伍素质的要求使然。。

 (2)开展日常党建活动中,注重将法院党建与加强干警联系、沟通有机结合起来。法院党建经常是集体性活动,党建工作不仅给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等办案一线工作的法官予以一个休憩与调整的机会,更是为干警加强联系、增进感情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舞台。开展党建工作完全可以将党建这个平台塑造呈干警增进交流与感情的大舞台。比如经常性地开展党员文体活动不仅有利于丰富法官自身的文化生活,也为党员法官的兴趣爱好培育、发展有益身心的健康文体活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与平台。开展这些有益身心的文体活动不仅为法官执法办案保障了充足体力与良好的精神状态,亦有利于加强对法官业余时间的纪律监督。通过这种活动的开展,法官出去应酬、实施违纪行为的机会自然少了许多,这不仅是党员的基本要求,亦是对法官干部的爱护。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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