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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法院远程立案的几点思考
作者:骆洪利    发布时间:2013-03-05 10:52:02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着新疆东起吐鲁番,西至南疆重镇喀什,全长1446公里的南疆铁路沿线各类民、刑事案件。我院自1987年成立以来一直面临着人员短缺、辖区点多线长等诸多困难,如何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更加积极主动的正视矛盾、化解矛盾?随着我国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出炉,明确倡导各级人民法院“探索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巡回审判、速裁法庭、远程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铁路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变被动为主动、互动、联动,结合铁路法院点多线长的特点,提出了“远程立案”的新思想、新举措。

    本文拟通过对远程立案的运行与完善进行论证与探讨,以期使这一举措符合南疆铁路的现况同时更契合现代司法理念,在服务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院本着“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精神,建设巡回法庭制度、方便沿线铁路职工诉讼当作我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实施过程中,彰显以司法便民、走群众路线为内涵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建立了大巡回办案机制,赢得了广大沿线铁路职工群众的信赖和赞誉,为铁路法院的审判改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面对辖区点多线长的实际因素,我们更应该着力体现人文关怀,创新司法亲民举措,有效维护当事人诉权,充分运用司法手段,积极化解矛盾。

    一、法院立案概述

    关于立案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立案是指有关组织或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决定对某一问题是否作为一种责任予以追究的社会行为;狭义上的立案指有关组织或者机关依职权处理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经历的一个程序。法院立案属于狭义上适用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审判职权,按照程序法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也就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检查机关指控的案件及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等诉求,决定是否受理的诉讼活动。

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根本任务。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通过诉讼来体现的,如诉讼保护不能落实,实体权利的保护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工作的原则:1、便民原则,亦即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两便原则的核心是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2、督导原则,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3、依法立案原则,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的原则。

    社会矛盾和纠纷较为复杂,往往包含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民族的甚至宗教的因素,不同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分别担负着不同的职责,解决纠纷的渠道和方式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此在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中,铁路运输法院贯彻依法审查,有限受理的原则,对于每一类纠纷都按照法定的立案标准,并结合政策、形势、审理条件等因素全面考量,决定是否立案。

    二、远程立案应当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发挥司法的积极作用,变被动为主动。

    司法为民不能光喊口号,必须从各项工作着手,从每一个环节、细节做起,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关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我院管辖着东起吐鲁番,西至喀什,沿线点多线长,远程立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铁路职工群众起诉或应诉都较方便,能节省宝贵时间和费用。

    法院立案庭可以专门设立“上门立案联络点”,配备专职联络员,对沿线老、弱、病、残、孕等行动不便又确实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居民,由联络员与沿线居民联系,上门予以立案指导。同时,借助这一平台,对涉及民生、稳定但又不符合法院立案条件的纠纷,协作调节机制,通过法院巡回法庭、法官、调解员、调动社会力量,整合司法资源,就地解决纠纷,使矛盾化解从“等上门”变“送上门”。  

    “等”和“送”,一字之差,反映的确实司法理念的深刻变化。化解社会矛盾要化被动为主动,从源头上积极预防,将矛盾化解于萌芽、化解于基层。

    2、为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部署明年工作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人民内部矛盾更加凸显、更加复杂。

    法院立案庭可以专门设立“电话预约立案”,对于一些因工作情况不能亲自来法院立案的群众,其打电话到我院立案庭后,我院的接待人员根据具体的案情,告之当事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然后亲自去该立案人的工作单位,为其办理立案手续,对于原被告都是当地人的民事案件,做到当地受理,当地审理,当地执行,真正做到上门服务,执法为民。不仅体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很好的解决存在的铁路当事人路途遥远、立案不便的案件,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和效果。

    3、远程立案的特色在于实践,效果在于解决问题。

    社会主义司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机统一的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职责作用的发挥上,必须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实现依法审判于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公正司法与为民司法的有机统一。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着新疆东起吐鲁番,西至南疆重镇喀什,全长1446公里的南疆铁路沿线各类民、刑事案件,一直以来面临着人员短缺、辖区点多线长等困难,开展远程立案,能够解决铁路沿线群众“立案难”、“诉讼难”等实际问题,同时也调动了法院为民司法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法院立案庭可以实行局域网或互联网远程立案,利用局域网或互联网的优势开展司法便民活动。在局域网或互联网上公布立案所须的材料及法院便民服务电话,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与案件始终。

    三、结合远程立案,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我们根据相关调研以及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近两年来的开展便民司法运行情况,认为远程立案在南疆线有其相当大的存在空间和重要使命。

    环境地理因素。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所管辖的千里南疆铁路线,以其“政治线”、“扶贫线”、“民族团结线”的重要意义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对进一步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巩固祖国边防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矛盾纠纷性质。由于社会资源的配置越来越依赖市场,社会生活的磨擦系数大大增加,加之公民也越来越关切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沿线职工要求诉诸法律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总体来看,在辖区,职工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民间借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简单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以解决。利用远程立案,上门办案这种相对轻松、便民形式不但能够更为及时、有效解决立案难的矛盾,也能使沿线职工群众的关系更融洽、更稳定。

    从理论上讲,远程立案制度的运行既符合司法本质的社会性,也没有违背司法的被动性特征,更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目前,在我院所实行的诸如巡回办案制度等便民、利民的诉讼活动,其实质并没有违反“被动性”这一司法特征,

    而是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不仅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且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远程立案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其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性化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四、对于远程立案方法方式的思考

    一、是立案工作坚持把为民、便民、利民、助民、爱民、亲民措施落到实处。对当事人在外地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其身份且诉讼意愿真实的,可进行远程电话传真立案。

    二、是尽快开通铁路法院互联网网站,建立“立案诉讼指南”栏目,规范立案所需的材料和格式及类别,方便群众立案查询。

    三是推行“远程立案”做法。建立“简易民事案件即审”工作机制,对当事人直接到法庭起诉的婚姻家庭、小额债务等简易案件,当即立案、当即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

    四、是开辟便民诉讼绿色通道,对立案审查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了立案效率。同时推出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接待、电话预约立案制度。

    五、是以派出法庭为主导建立起便民诉讼网络,在各派出法庭所辖地挑选责任心强,经验丰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站段人民调解员担任便民诉讼协助员,并由法庭的法官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基层的调解工作。便民诉讼网络以法庭为主体,在法庭驻所地以外设立诉讼联络站点,以法庭为中心,以辖区内站点为依托,形成庭站点三位一体、辐射整个辖区的诉讼网络。法庭定期派审判人员巡回办案,提前公布时间,现场收案办案,方便群众诉讼。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正处在深刻的变革中,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开展远程立案符合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点多线长的特点,更加符合铁路法院为民司法的职责。创新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增强社会活力,维护社会安定,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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