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析基层法庭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王井阳 肖满苹   发布时间:2013-03-04 09:14:48


    基层法庭处在司法工作的最前线,与群众的联系最为紧密,是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民法庭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多,而案件执行的难度也在逐年增大,由于工作量的增大,有些基层法院的基层法庭存在着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以及其他的因素的影响,导致了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不能及时执结。更有甚者,干脆就不再想去执行自行审结的民事案件,想“甩包袱”给其他庭室。为解决和克服这一现象,笔者在这里浅谈一下基层法庭的执行工作,以求抛砖引玉。

    一、基层法庭执行权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执行机构及其职责第4条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中规定:“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案件管辖所作出的主要司法解释规定,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人民法庭除了具备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职能外,还担负着执行自己审理的大部分案件的工作职责。

  法律之所以赋予基层法庭执行权,是因为其执行有一定的优势。基层法庭工作人员对本辖区的地理位置、风土人情、社会关系等都比较了解,加上自己在审理案件时通过对当事人的接触与了解,能准确地把握住案件的矛盾点,不易使案件矛盾激化,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能准确抓住案件执行的切入点,节约司法资源。其次,对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当事人,由于在审判阶段有一定的接触,对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等又比较了解,这样能及时抓住被执行人以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提高执结率。

  二、基层法庭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基层法庭执行自己审结的案件,虽然有一定的优势,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基层法庭的执行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案多人少,重审判轻执行。一般每个基层法庭人数在5—6人,大的也不过10人左右,而案件数却逐年递增,案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审判人员大都忙于审理案件,没有更多精力去顾及执行案件,现实中各个法庭一般采取谁审理谁执行的做法,或者年底全庭出动集中执行,基本没有专人办理执行案件的情况,导致基层法庭的执结率不高,积案越来越多,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二)审执不分,影响司法公信。虽然法庭执行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法庭的案件自己审理、自己执行,审执不分,也容易滋生一些问题。法官审理案件时是判案法官,执行案件时又成了执行法官,缺少了对原审案件的监督程序。导致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当事人造成错觉和误解,进而产生抵触和对立情绪。一旦生效判决执行不了,申请人埋怨,而被申请人又抵触执行,而法庭法官处在中间两头受气,这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形象,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办案经费不足,装备落后,影响工作效率。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普遍较少,法庭的办案经费更是紧张,而且基层法庭的管辖范围较大,一般情况下,每个基层法庭少则管辖两三个乡镇,多则管辖四五个乡镇。但是法庭的交通工具缺少,车辆少且破旧,此外,执行工作必不可少的摄影、录音、照像等设备更为缺少,许多现场资料得不到保存,给执行工作进一步开展带来困难,严重影响了执行的工作效率。

  (四)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不够规范,监督工作不到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庭存在不通过立案庭统一办理执行立案手续或简化必要的执行程序,导致执行程序存在不规范、不公正。此外,由于没有实行审执分立,自审自执时,有的办案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自己所审的案件确有错误,因为缺乏监督,导致有的执行人员隐藏遮掩,或是推拖不执行,或者是依照错误的生效裁判文书强制执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规定不明,留下推诿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但该《执行规定》所规定的“复杂、疑难的案件”如何来界定,究竟哪些案件属于复杂的案件,哪些案件属于疑难的案件,实践中难以掌握,也容易造成基层法庭与执行局因管辖而发生推诿和争议。

    三、完善基层法庭执行工作的建议与探索

  (一)改善执行环境,树立执行权威。目前,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外,就是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应该加大执行方面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整体的法律意识,提高公众的诚信意识,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同时,在硬件上,应加强人民法庭执行装备建设。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改善法庭执行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配齐摄影、录音、照像等必须的设备,解决法庭执行人员的通讯工具和经费,配置执行所必备的工具书,以方便法庭执行人员办理执行案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人民法庭身处司法工作最前线,除了应为法庭配备一些文化素质较高、精通执行业务、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外,应注重强化对业务的培训。同时,人民法庭还要不断地学习和研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执行经验,提高执行案件的能力,注意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选择最好的执行时机,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履行能力状况,巧妙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在执行方法上,可以实行法制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执行工作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处理好执行工作与和谐稳定的关系。

  (三)扬长避短,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庭人员少,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力量薄弱,但是地处农村,可以根据农村的风俗生活习惯,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利用传统节假日、农忙季节或早上夜晚被执行人较常在家的时机进行集中执行,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执行力度,从而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四)法庭应设专职执行员,实行审执分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各基层法院的基层人民法庭不仅要负责审判工作,同时要负责执行本庭审结的案件。为实行审执分离,笔者建议,在有条件的法庭设立执行小组,专门负责本庭案件的执行工作;对人员较少、审判力量相对较弱的法庭,可以尝试设立一个专职或兼职执行员,业务上由执行局负责指导,实行双重管理,审执分立,一案一号,不留空号。

    (五)加强对法庭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强化立案庭审判流程管理职能,将法庭执行案件置于立案庭的监督之下。一方面,加强对法庭执行中的案件监督,对超审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办案人员,由立案庭通报批评;另一方面,加强事后监督,建立健全执行案件评查制度,注重由各法庭对本法庭执结案件进行自查。同时加强审监庭力量,由审监庭对各法庭执结案件进行评查或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不规范行为。对法庭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以确保法庭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

    (六)加强立法,规范基层法庭和执行机构的管辖权。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虽然对基层法庭的执行权作出了规定,但是规定不明,造成部门之间存在推诿和争议。因此,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相应的标准,细化哪些属于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而规范基层法庭和执行局的管辖权,避免基层法庭和执行机构相互推诿,影响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