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客“吃”网客 原是上网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3-03-01 15:31:05
本网讯(胡炜 吴章科)
上网需要钱,这对于无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个问题。于是,为上网而抢钱就不足为奇了。3月1日,固始县法院对一起同类案件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强(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强出生于1997年9月。2012年5月11日晚,被告人赵强伙同黄志、范磊、李军(化名,三人均批捕在逃)在固始县方集镇街道一网吧上网。因资金困难,四人商量“弄点钱”。于是把目标放在同在网吧上网的张超、唐纳、方虎(均化名)身上。 当日夜,当张超等三人离开网吧回家时,被告人赵强、黄志、范磊、李军将其三人拦住,采取拳打脚踢、强行搜身的方式,抢走唐纳现金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强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