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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截留村民账户补助资金属于什么性质
作者:唐华丹   发布时间:2013-02-25 10:35:22


    【案情】

    李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协助政府从事扶贫行政管理工作,帮助村民张某和王某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经查,张某和王某家里确实存在房屋倒塌、被火烧等危房补助的条件),取得该两户村民的一卡通存折。在危房补助资金发放到张某和王某一卡通账号后,李某将补助资金取出,只给了张某和王某三分之一,其余占为己有。

    【分歧】

    对李某将大部分危房补助资金占为己有行为的定罪意见有两种: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

    【分析】

    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其理由不外乎是两点:第一,李某具有协助政府从事扶贫行政管理工作的这个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要求;第二,李某将危房补助资金大部分占为己有的事实。

    然而,本人认为,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的观点只看到事情的表面,并未对案情进行深刻剖析。李某虽然在帮助村民申请危房补助时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条件,但是其在危房补助资金申请过程中并未虚构任何虚假的事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骗领补助款项,也就是说危房补助资金发放到了符合申领条件的村民账户中。在补助资金到账后,明显可以看出,该资金的所有权已经从国家转移到了被补助对象,国家已经丧失了对该笔资金的控制权,资金的性质也不再是公款了,而是个人财产。因此李某非法占有的行为不应该定贪污罪,应定性为诈骗罪。理由是,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他截取大部分补助资金就可看出),对被补助对象隐瞒很大一部分补助资金,将其占为已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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