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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酒后无证超载负车祸事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3-02-25 10:07:20


     本网讯(赵子钦)   广西钦州钦北区一未成年人酒后无证超载驾车出车祸,被法院一二审均判决自负80%的责任,日前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上诉,其损失共计106781元,只得到21356.2元的赔偿。

    受害人吕王大,15岁,系原告吕云周、黄如香的儿子。2011年9月18日,吕王大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载搭乘吕科大、吕小民在乡道那香往新城自飞跃村委往那香方向行驶,被告吕源清无证驾驶车主为被告伍刚健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擅自改变了已登记的前结构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搭载一乘员相向而行,当双方相会时,吕王大驾车超越其前方一车辆过程中与吕源清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头右侧相碰撞,造成吕王大经抢救无效死亡,吕科大、吕小民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钦州市公安局交警认定:吕王大负主要责任;吕源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两车均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9781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吕王大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超载,且遇对面有来车时超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吕源清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擅自改变了已登记的前结构的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负次要责任。两原告作为吕王大的监护人,对吕王大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造成吕王大驾车发生事故而死亡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吕王大应负的民事责任。吕王大驾驶的摩托车系吕乐慧所有,其将摩托车交给无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吕王大驾驶,其行为存在过错,但其应承担的责任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并由原告自行负担,予以准许。被告吕传书作为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的车主,将机动车交给无证的被告吕源清驾驶,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伍刚健已将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转让给被告吕传书,其对该车没收益、管理的权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共计106781元。一审法院确定原告自负80%的民事责任,被告吕源清负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16017.15元;被告吕传书负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5339.05元。

    上诉人吕云周、黄如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应判被上诉人在交强险12.2万元责任限额内赔偿;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比例应为70%,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比例应为30%;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上诉人吕云周、黄如香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吕源清、伍刚健、吕传书在二审答辩中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由于双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一审没有判决被上诉人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是正确的。一审认定死者吕王大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死者吕王大承担此事故的80%的民事责任,被上诉人吕源清承担15%的责任,被上诉人吕传书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一审民事赔偿责任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认定民事责任,符合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分担比例正确。一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责任的大小,不支持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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