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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试水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有利于开创新局面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2-22 15:28:44


    行政审判是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相并列的三大传统审判类型之一。但因行政审判先天不足,独立较晚;后天发育不良,长期处于末位。在很长的时期以来行政审判严重落伍于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受到干预,有的地方法院和法官存在畏难情绪,不敢审、不会审。因而试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有助于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促进审判经验积累;有助于复原和畅通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权能,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的功能。

    行政审判试水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有利于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长期以来,因为地方政府控制了同级法院的财政经费与人员配备,人民法院受地方行政机关的地方干预而不敢轻易判决行政机关的败诉,行政审判的大环境很是不理想。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是与地方政府一一对应和配套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人民法院所管辖的司法区与地方政府所辖的行政区基本处于完全重合状态。行政审判试水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通过指定审理、交叉审理及提级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区与司法区的分离。有助于减少地方行政机关的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不当干预。因而,行政审判试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有助于实现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改善,让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不再瞻前顾后,解除了其后顾之忧,让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敢于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奠定了坚实的外围基础。

    行政审判试水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有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促进审判经验积累,促进司法资源的集约化使用与优化配置,提升案件审理质量。行政诉讼案件因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率低、行政机关败诉率严重偏低导致当事人不愿、不敢起诉行政机关,致使行政案件收案数处于严重萎缩状态。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队伍的架构与力量的配备基本处于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大致相当的强度,但行政案件的收案数却远低于民事、刑事案件的收案数。一方面是很多法院行政审判庭无案可收,行政审判法官处于严重闲置,而另一方面呈现的司法怪象却是人民法院收案数的连年攀升,审判资源处于严重紧张状态。行政审判通过试水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将一定辖区内的案件全部集中某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有助于优化审判资源,让其他行政案件非集中管辖的法院的行政审判法官配备到民事、刑事审判庭,合理利用这些审判资源分配到案件量大的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不仅加强了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力量,亦使许多闲置的行政审判法官有案可审,加强了非集中管辖法院的整体审判力量。因而,试水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有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法官资源的合理化配置。此外,通过这种相对集中管辖制度,试行相对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不仅在行政审判力量的配备上得以增强,因案件数量的增大,各种类型行政案件的接触,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审判上得以锻炼,行政审判经验得以丰富。审判是一项颇具经验性的专门性司法活动。通过大量的案件的审理,各种新类型行政案件的审理,行政审判法官因审判经验的不断丰富致使其审判能力和水平得以提升和增强,有助于提升行政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促进行政审判质效的优化与提升。

    行政审判试水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有利于促进复原和畅通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的权能,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减少党委政府的信访压力,发挥行政审判化解官民矛盾的主渠道优势。通过试水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行政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得以提升,行政案件审理的来自地方行政案件的干预得以减少,人民法院将更加大胆受理行政案件,敢于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行政案件因为审理的日趋公正化,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的意愿得以增强,可以逐步打破行政机关败诉率偏低,行政案件无案可收的尴尬局面。因为案件数量的大幅度提升,大量的行政争议及官民矛盾得以行政诉讼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的审判渠道予以化解,地方政府因执法不规范原因造成的行政争议、官民矛盾将由信访渠道转入行政诉讼的通道。因而行政案件试水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有助于促进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置官民矛盾的权能与主渠道,减少地方政府的信访压力,让人民法院得以发挥行政审判的优势促进行政机关规范严格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逐步凸显人民法院为党委分忧,为政府解难的矛盾分流功能。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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