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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借酒壮胆盗窃钢模板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3-02-22 08:41:00
本网讯(秦静 唐小舟)
三男子相约一起喝酒,醉了之后酒壮人胆起意盗窃,盗得桥梁钢型模板6块,日前,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了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5日晚,曹志、吴涛、黄保三个在一起喝酒,酒后被告人曹志、吴涛密谋到工地行窃,黄保(另案处理)表示同意。21时许,被告人曹志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吴涛和黄保,窜到某工业区公路NO.2标段工地,盗窃了六块桥梁钢型模板。后运到收废旧店销售,获赃款人民币400元,其中被告人曹志分得200元,被告人吴涛和黄保各得100元。22时许,有人发现赃物并报案,被告人吴涛和黄保逃跑,被告人曹志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曹志作案用的三轮摩托车和人民币170元。2012年9月6日,被告人吴涛被抓获,公安人员扣押了其人民币100元。2012年9月7日,被告人曹志、吴涛因本案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经评估鉴定,被盗桥梁钢型模板价值人民币5107元。被盗的桥梁钢型模板已被追缴归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曹志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22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志、吴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盗窃地点属农村地区,盗窃数额为5107元,已达数额巨大。被告人曹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劣迹,有酌定加重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曹志、吴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吴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作案使用的三轮摩托车一辆、赃款人民币270元依法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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