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2013年2月2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作出了宣判,判决被告人岑阿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8日,被告人岑阿暖买酒到黄昌家中故意将其灌醉,后将黄昌身上的2860元现金盗走。2012年6月30日,经黄昌举报,公安机关在黄昌家将被告人岑阿暖非法持有并寄存在黄昌家中的一支长砂枪扣押。经鉴定,该长砂枪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岑阿暖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阿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阿暖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向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阿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岑阿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岑阿暖属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岑阿暖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岑阿暖能赔偿失主损失,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