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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离婚后谈对象 子女不满要求腾房
发布时间:2013-02-21 08:51:15
本网讯(谷原忠 高孝朋)
父母离婚约定房产归婚生子女,此后子女要求父母腾出房屋,排除妨碍能否获得法律支持?父母是否还拥有居住权?2013年2月21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占有排除妨碍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刘晓英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晓英(化名)与被告刘文生(化名)系父女关系,被告盖凤珍系被告刘文生的母亲,被告刘钢系被告刘文生的叔叔。原告母亲张英丽与原告父亲刘文生于1990年8月29日登记结婚,1999年在虎林市购买一栋面积为87.24平方米的楼房,2001年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为被告刘文生,此后原告、母亲张英丽及三被告均居住在该楼房。2011年11月10日经虎林市人民法院调解原告的父亲刘文生与母亲张英丽协议离婚,二人自愿协商,双方所有的共同财产该栋楼房所有权归原告刘晓英所有,原告母亲搬离此楼,原告与三被告居住该楼至今。 自从原告母亲离开后,尤其是近几个月来,原告认为自己父亲即本案被告刘文生自处上新对象之后,三被告对原告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父亲刘文生与奶奶盖凤珍经常骂原告,给原告脸色看。原告已无法再与三被告共同居住此楼,故请求三被告搬出该楼房,但三被告拒不离开,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搬出该楼房。 三被告在诉讼中表示该楼房系被告盖凤珍出资购买,刘文生的赠与行为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母亲张英丽与被告刘文生在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房屋一栋赠与原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赠与应为有效。但原告的父亲即被告刘文生将该房屋产权协议赠与给原告,并不能证明其放弃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被告刘文生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三被告自购买该房屋时便在此房屋内居住,现三被告仍实际占用该房屋,且无证据表明其尚在他处有房屋,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维持目前三被告居住、使用状况为宜。原告在接受父亲刘文生赠与后,即要求赠与人及祖母搬离房屋,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故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搬出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刘文生及盖凤珍经常责骂原告,三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刘文生要求撤销赠与的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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