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子女离婚父母参与财产争夺案件的特点分析
作者:夏琳   发布时间:2013-02-05 15:21:14


    2011年,笔者所在奉新县人民法院共审理离婚案件240件,在该院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子女离婚父母参与财产争夺已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特点。该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父母参与子女离婚财产争夺的案件数有53件,占审理离婚案件数的22%。

    一、案件的基本概况和特点

    父母参与子女离婚财产争夺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父母主动干预子女离婚财产的分配。在子女婚姻出现问题苗头时,父母便告诫子女主动争取财产利益,并积极筹划争取财产方案,协助子女查找其配偶的财产,将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逐一核算,作出最有利于维护己方子女财产权益的计划。

    二是父母争夺的财产标的多为房屋。在53件父母参与财产争夺案件中,父母参与子女离婚诉争财产中以房屋为标的的案件为40件,占75.5%;以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标的的案件4件,占7.5%;直接以金钱为标的的案件9件,占17%。

    三是此类案件多数牵涉父母利益。父母参与子女婚姻财产争夺的原因往往是与父母财产利益相关。40件以房屋为诉争标的的案件中,父母直接将名下房产给子女居住的案件8件,占20%;父母为子女房产出资首付的案件占22件,占55%;父母帮助子女偿还贷款的案件7件,占17.5%;父母原房屋拆迁,子女用拆迁款另购房屋或者将还建房登记在子女名下而导致的确权诉讼3件,占7.5%。父母为子女首付出资的房产也成为子女离婚时父母协助争夺的主要财产。房产纠纷多发的原因在于,父母资助子女房产的事实发生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时又约定不明确,导致在子女离婚时,房产成为子女和父母共同诉争的最重要财产。

    四是父母直接是子女的诉讼代理人。在53件父母参与财产争夺的离婚案件中,父母全部都作为子女离婚案件诉讼代理人,而且在这些案件中,有11件案件是仅有父母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直接由父母出庭为子女离婚析产作辩护。

    五是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低。在53件父母参与子女离婚财产争夺案件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为8件,适用撤诉结案的案件为3件,适用判决结案的案件为42件,调撤率仅为20.7%。并且父母在参与子女离婚财产争夺后,四处宣称诉争财产所有人为自己子女,子女配偶无权主张财产利益,更加恶化子女与其配偶间关系,双方难以同意调解结案。

    二、该类案件的原因透析

    第一,我国传统观念导致父母习惯参与子女婚姻问题。按照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结婚之前征得父母同意,离婚当然父母也会参与。尤其是80后年青子女,对父母的依赖心理极重,父母也习惯为子女安排好一切。以该院审理的53件案件来看,35岁以下年龄段夫妻离婚时,父母参与子女财产争夺的案件有38件,占71.7% ;35-45岁年龄段夫妻离婚时,父母参与财产争夺的案件有13件,占24.5%;45岁以上年龄段夫妻离婚时,父母参与子女财产争夺的案件仅2件。由此可见,80后父母护犊意识严重,当子女婚姻出现问题时,父母会主动干预子女婚姻财产分割。

    第二,当前高房价是父母参与子女婚姻财产争夺的直接动因。在53件案件中,以房产为争夺标的的案件有40件,占75.5%。房价的不断走高使得房产成为婚姻中可附加值最大的财产。现今多数年青子女在结婚时经济基础负担不了高额房价,需求助于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而传统观念认为进行财产公证是感情不信任或不和睦的表现,因此在房屋购买时父母与子女没有对产权进行明确的约定,导致日后离婚为房屋确权问题埋下了隐患。父母害怕子女婚姻关系破裂后,自己子女不仅在感情上遇挫,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也将被“外人”分走。

    第三,父母欲为孙子女成长予以保障。现在年青夫妻因工作繁忙,孙子女大多都是由祖父母照料,进行隔代辅养。当子女离婚时,祖父母不仅要求子女争得孩子的抚养权,更考虑到孙子女的成长保障,积极参与到子女离婚财产的分割、争夺中来。

    第四,父母对子女配偶缺少情感认同,在子女离婚时主张其配偶归还财产。很多年青人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不长时间即产生矛盾问题,父母对子女择偶对象往往开始就不赞成,缺乏感情上的认同。该院审理的4件以金银首饰等物品为争夺标的的案件中,有2件案件的当事人父母在诉讼中要求子女配偶交还金银、玉器等家传信物,父母认为信物是儿媳(或女婿)在作为自己子女配偶,拥有家族成员的特定身份时才能拥有,信物是家族传承的象征,当子女离婚后,其配偶理应返还家族信物。但子女配偶认为信物乃是在结婚之时配偶父母赠与自己的物品,不予交还。

    三、案件审理难点

   (一)审判难度加大

    离婚案件中,多年的夫妻走进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在这之后,曾经的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又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采取了“片瓦必争”的态度,双方的对立情绪可想而知。而且父母因维护子女利益情切,在案件审理中情绪波动更大,往往一些尖锐的话语和实施的过激行为更加激化了矛盾。该院曾经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的母亲主张自己女儿的婚房是老伴留下的财产,只是借给子女暂住,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院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她将到法院跳楼。因此本来并不复杂的离婚案件,因当事人父母的上访、闹访而需法官高度重视。而且一些离婚案件中,本来子女在起诉离婚时,往往因为一时之气,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父母一旦加入,偏袒自己子女,将自己的好恶强加于子女,在亲戚邻里间制造舆论,数落子女配偶的过错,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使得在当事人间本来可以调解的案件变得对立不相让。

   (二)财产性质认定难

如有些情况下,父母究竟是将财物赠与给子女还是暂借给子女很难作出判断。如对于子女买房父母出资首付或父母名下房屋拆迁,子女用拆迁款另购房屋登记于子女名下的案件如何处理等问题,在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加于婚姻的人身属性强的案件,由于证据的严重不足,法官依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可能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

   (三)证据严重缺乏

    诉争房屋的具体操作过程都是发生在亲人之间。子女在婚姻中或在没有闹矛盾之前,感情亲密,因此在购买、处置房产的时候,往往都没有留存证据的意识。等到起诉离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当事人才发现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举证,很多事实仅有自己陈述情况,缺乏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事实。

    四、案件审理对策

    第一,法院可适当限制父母直接参与到子女离婚诉讼之中,特别是限制父母参加极易导致矛盾激化的庭审过程。在开庭前,给予离婚双方一段冷静处理期,让当事人情绪能得到一定恢复和控制。法官可借助亲朋好友或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功能,与当事人熟悉、信任的人共同做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的思想工作,消除双方的抵触对立情绪。

    第二,法官在庭审中应规范自己言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立场中立公正,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合理怀疑不利于案件审理工作。在开庭过程中,法官应该把握审判节奏,维护法庭的秩序,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既要让当事人通过开庭将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表达出来,又避免当事人及其父母过激的言语将矛盾升级。在当事人情绪高涨的时候,应当及时地引导、训诫,细致耐心做当事人工作。

    第三,对于涉及父母利益的诉争财产认定上,需依据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不能忽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分情况而言:

    1、子女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子女偿还房产贷款的情况。在该院所审案件中,有22件案件是在子女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在子女离婚时,尤其是结婚时间不长的夫妻,夫妻离婚时,有父母出资的一方认为房产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精神可知,父母给子女购买房产,若父母无明确意思表示房产是赠与子女双方的,应认定为子女一方财产。因此父母为子女买房提供首付款的,如果父母无明确表示钱款是赠与双方的,也应推定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偿还贷款数额部分可视为债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受银行贷款、房价调控政策影响,现银行贷款需综合考虑借贷人的年龄、工资收入水平、纳税情况等,很多父母因年龄偏大,已不具备从银行贷款条件。在原有房屋拆迁时,父母往往以子女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还建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对子女离婚后还建房屋的权属问题,应综合考虑首付款由谁出、贷款由谁清偿、诉争房屋由谁居住。如果通过还款凭证、工资收入证明等能够证明房产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可以将还建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房产的首付、还贷都是由父母完成,诉争房屋也是由父母在居住,此时应认定父母才是幕后真正的房屋购买人,诉争房产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将房屋给子女居住的。父母将名下房产给子女居住的,到底是赠与还是暂借应结合客观情况、事实证据考虑。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尤其是涉及标的额大的房产赠与,需要有赠与人即父母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同时子女有接受父母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子女居住在父母名下的房屋里,但父母并没有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并且房屋贷款、水电费用仍由父母支付的,此时不应认定父母有赠与房产给子女的意思表示。

    4、父母给子女配偶的金银首饰。父母在子女结婚时,给子女配偶的金银首饰可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当子女结婚后,所附条件已成立,子女配偶亦接受父母所给的金银首饰,赠与行为则完成。父母主张子女离婚后,子女配偶应归还家传物品,其实质是父母意图撤销对子女配偶的赠与行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撤销赠与需符合法定条件,即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子女婚姻出现问题时,子女配偶没有实施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行为时,父母是不能撤销对子女配偶的赠与行为,不能收回已给子女配偶的金银首饰等物品。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