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舒庆川 陈刚)
违反采石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人擅自离岗,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塌方,造成两名工人死亡。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该采石场负责人孙志军和潘强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舒城县春秋乡红星采石场主要从事建筑石材露天开采销售,该采石场西边作业组负责人为被告人孙志军,被告人潘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空压机操作。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孙志军因家中有事未到作业现场,被告人潘强安排三名工人在采石场进行打眼作业。不久,被告人潘强也因事离开作业现场,委托未取得安全资格的该场炸药库管理员操作空压机并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几小时后,打眼作业所在位置的上层台阶边坡突然发生坍塌,致使二人多处受伤。两被告人获悉事故发生,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将两被害人送往舒城县医院抢救,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分别赔偿两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3万元、45.5万元,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亲属对两被告人给予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军违反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排险工作不细致,没有足够消除安全隐患,管理不到位。被告人潘强违反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擅离职守,未尽到现场生产安全监管职责,因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两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法定和酌定情节,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