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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母女对簿公堂 皆因父亲死亡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3-02-19 08:23:04


     本网讯(通讯员 罗武欧)   一边是亲情,一边是父亲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二十多万赔偿款,究竟如何决择?是选择亲情放弃金钱,还是选择金钱放弃亲情,三亲生女儿在痛定思痛之后最终选择了将自己的亲生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父亲的死亡赔偿款,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2013年2月18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这样的家庭民事纠纷案件。

    2011年2月19日,乐兴旺在东乡县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东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肇事方同意赔偿死者乐兴旺的各项损失共计338768元,扣除乐兴旺因抢救所花的医疗费用48768元,实际得赔偿款290000元,安葬乐兴旺花费了20000元,剩余270000元由被告徐敏掌管。事故发生后,一家人多次对父亲的这笔死亡赔偿金进行过协商,但是都是不欢而散。最终三女儿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母亲徐敏告上了法庭。开庭时死者乐兴旺的母亲乐春花也要求参加诉讼,作为原告一方要求分得应得的款项。庭审中查明,被告徐敏与乐兴旺生有三个女儿,分别为大女儿乐梅、二女儿乐娟、三女儿乐丽。大女儿乐梅患有继发性癫痫,身体较差。乐兴旺的母亲乐春花一直随被告徐敏生活。

    庭审中被告徐敏辩称,其丈夫因事故死亡后,所得赔偿款扣除安葬费及平时花掉费用后只有20.5万元,并非原告所说的270000元;原告乐春花系乐兴旺的母亲,现年86岁,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该赔偿款被告应多分。被告现年47岁,其无经济收入来源,在分配时也应多分。三原告起诉自己无任何理由,自己不仅死了丈夫,而且要与自己的亲生女儿对簿公堂,无论是精神还是肉体,都倍受煎熬。

    承办法官开完庭后敏锐的意识到此案的特殊性,由于双方当事人是母女关系,如果案件处理不当的话,日后定会影响双方的亲情关系,所以本案必需在亲情和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并无其他纠纷,仅仅是因父亲的死亡赔偿款的分配起了争执。俗话说得好“血浓于水”,不管是什么情况,血缘关系是不会消失的,必竟双方是亲生母女关系。承办法官果断地认为此案的突破口得从三个女儿入手,争取调解解决纠纷。最终在法官的多方努力和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原告乐梅分得55000元,原告乐娟、乐丽各分得30000元,原告乐春花分得25000元,被告徐敏分得110000元(原告乐春花分得25000元由被告徐敏代为管理);

    (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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