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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亡故20载 为房产分割四兄弟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4-12 16:23:17


     本网讯(通讯员 易灿)   父亲过世后,母亲主张与两个在家的儿子拆除旧房重建新房。母亲亡故20年后,兄弟四人为继承分割房产闹上法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房地产由四兄弟按份分享,这起一波三折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家住都安县安阳镇的黄建波、鲁平萍夫妇共生育女儿黄丽丽、儿子黄家宁、黄家有、黄家敏、黄家民。黄建波夫妇在安阳镇置有一处房产。

    因次子黄家有、三子黄家敏早年就到外地工作生活,丈夫病故后,1982年间,鲁平萍遂作主张,决定与长子黄家宁、四子黄家民一起拆除旧房翻建成一栋三层楼房居住。1990年8月30日母亲鲁平萍死亡后,黄家宁与黄家民在该房上加盖第四层半楼房,该楼房由黄家宁、黄家民共同居住。

    2011年春节,老二黄家有、老三黄家敏专程从外地赶回老家,打算把父母留下的房产分割清楚。因黄建波、鲁平萍生前均未留下遗嘱,黄家四兄弟对争议的房屋分割意见分歧太大,经安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多次调解,仍没有结果。无奈,老二、老三及在外租房居住的老四黄家民以诉争房产系父母遗产为由,将老大黄家宁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继承。

    2011年9月13日,都安县法院裁定驳回黄家有、黄家敏、黄家民的起诉。原告提出上诉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消一审裁定,指令都安县法院继续进行审理该案。

    2012年3月,都安县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法庭上,三原告称,原、被告的父母生前在安阳镇置有一处房产,该房占地100平方米,四层半高,现由被告居住,一楼作为门面出租,租金由被告收取。“现我兄弟对父母遗留的房产继承意见不统一,而姐姐黄丽丽因病于2009年9月死亡,她的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参加继承。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黄建波、鲁平萍的遗留房屋由原、被告四人共同平均分割继承。”老二黄家有如是说。

    “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现原告在父母亡故后的20年即2011年3月21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时效。”针对三兄弟的诉求,老大黄家宁反驳道:“况且现争议的房产系我与老四共同出资建造,老二和老三根本没有出资,也没有出力参与建房,他们不能享有份额,法院不应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都安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一、诉争房产一至三层楼房归原告黄家有、黄家敏、黄家民、被告黄家宁共有,其中黄家有、黄家敏各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黄家民、黄家宁各享有十二分之五的份额各;二、诉争房产四至五层楼房归原告黄家民、被告黄家宁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原、被告均不服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

    河池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诉争房屋翻建时的出资和过后的居住管理情况,对诉争房屋各楼层份额的分割,符合客观事实情况,应予以维持。但一审法院仅对房屋各楼层进行分割,而对地产即宅基地不作认定和分割,没有彻底解决等人之间的争议,应予以纠正。根据诉争房屋宅基地的来源和翻建房屋时母亲主持商议的决定,于法于情于理,房屋宅基地应由双方当事人四人等份分割。

    近日,河池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都安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二、诉争房屋的宅基地由黄家有、黄家敏、黄家民、黄家宁均等享有使用权。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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