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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遭窃殴打小偷致死 以恶制恶代价更高
发布时间:2013-02-07 15:10:51


     本网讯(何秋艳 罗美焕 罗应培)   偷人东西的小偷实在让人愤恨,就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对小偷痛恨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实施殴打的行为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甚至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近日,李小飞、李小黑、李小庚、王小期等4人就因此行为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遂向审判机关的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小飞等4人家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的小山村里,从小疾恶如仇的他们可谓是“侠肝义胆”。2012年7月24日上午9时许,李小飞在县城城南菜市场买菜时察觉其钱包被盗并顺手一抓当场抓住被害人陆小存的手,怀疑是陆小存盗窃其钱包,在与陆小存的争吵过程中便打电话叫朋友李小黑、李小庚、王小期等3人前来帮忙,并将陆小存带至城南菜市场对面的公路边进行质问,陆小存却一口否认偷李小飞的钱包。之后李小飞等4人对陆小存进行殴打。陆小存在被殴打之后被迫答应还给李小飞2000元钱,李小飞等4人才将陆小存放走。至2012年8月1日上午6时许,陆小存死亡于家中。经法医鉴定,陆某存系因颅内血肿压迫,脑水肿致脑疝死于呼吸循环衰竭。

    李小飞、李小黑、李小庚、王小期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13年1月6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李小飞等四人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四被告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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