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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主”为索赌债非法拘禁担保人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07 08:34:09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李倩)
任何形式的赌博都属于一种社会不良现象,贵港市覃塘区三名男子放“高利贷”赌资,过后便以索要赌债为由,理直气壮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软禁超过24小时并殴打被害人至轻微伤,触犯刑律分别领刑。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军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伟、周刚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2年4月6日,被害人杨柳清的朋友刘海传赌博输钱后,在被害人杨柳清的担保下向在赌场里放高利贷的被告人周军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刘海传没有还钱给被告人周军,被告人周军遂向被害人杨柳清追讨剩余的赌债欠款40000元。被告人周军叫黄大皮(现在逃)帮忙找出被害人杨柳清,并叫周伟、周刚一起去索要赌债。2012年6月20日14时许,黄大皮找到被害人杨柳清并将其带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交给被告人周军、周伟、周刚与周超(现在逃)看管。上述四人将被害人杨柳清带至南宁高速公路大岭收费站一级联路岔往大岭乡岔路口边以殴打方式索要赌债,致使被害人杨柳清受轻微伤。三被告人并要求被害人杨柳清打电话给其家属筹钱还赌债。后三被告人持续控制拘禁被害人杨柳清至次日22时许。期间,被害人杨柳清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在三被告人等待被害人杨柳清家属交钱时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鹤心村垌心屯路口将被告人周伟、周刚被当场捉获。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周军在贵港市石羊塘一麻将馆内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军、周伟、周刚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杨柳清的人身自由满二十四小时,并殴打被害人杨柳清至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刑罚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予以支持。根据三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所起作用、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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