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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台“办法” 两办联合发文
云阳县社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有章可循
发布时间:2011-05-10 15:03: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俊太 饶国君)   近日,重庆市云阳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转发《云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确认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站)调解协议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站)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该文件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并以“两办”的名义发文实施。

    《办法》就案件的管辖受理、确认决定的法律效果、司法确认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站)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当具有的材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规范司法确认的范围与程序,确立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调解结果司法确认基本制度,增强社会调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人民法院将定期组织对各级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

    《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云阳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各行业纠纷调处中心及双江、青龙、人和、盘龙四个街道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站)调解协议的,由法院民一庭受理;当事人申请确认云阳县各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站)调解协议的,由所在人民法庭管辖受理。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决定受理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办法》还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案件应当具备的材料为:涉及双方当事人争议主要事实方面的材料,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材料,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站)函,确认决定书(不予确认决定书)原本、正本,送达回证等。

    同时,《办法》还对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站)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前应当做的工作、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审查期限、不予受理和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等作了规定。法院办理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站)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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