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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倒开水,能否认定为雇佣行为?
发布时间:2013-02-04 13:40:20


     本网讯(通讯员 徐松 熊娇娇)   【案情】

    2012年9月8日晚上9时左右,原告魏华及其妻子陈凤在被告倪开的蛋糕店打工,魏华主要负责搬货、运送,妻子陈凤负责炒菜、烧水等杂活,吃住均在店主倪开家,两人每月工资4000元。妻子陈凤下班后烧水洗澡,魏华在帮忙倒水时,因房间湿滑不慎跌倒,被滚烫的开水烫伤。被告倪开知晓后并没在意,仍然要求原告工作。后魏华伤情恶化经医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原、被告就具体赔偿数额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倪开承担全部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万余元。

    【分歧】

    对于魏华帮忙倒开水之行为,是否属于雇佣行为?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魏华烧水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魏华烧水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被告应承担原告所需费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是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综上,本案中,原告妻子烧的开水系雇主及全家使用,原告及其妻子陈凤在雇主家吃住,相当于帮佣,原告夫妇在被告家从事杂务等有关行为是受雇主的授意或默认,均应认定为是履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因此,被告倪开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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