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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光天化日耍流氓 屡教不改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02-04 10:14:38
本网讯(汪锦修 马俊峰)
少年连续三个月犯事,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第三次终于没逃脱牢狱之苦。2013年1月22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姜华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姜华年纪二十有二,正处于焕发青春的年岁,精力旺盛。初中毕业后,步入社会,因不愿吃苦动脑,故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但却迷恋网络,喜好暴力、情色游戏,因此常想入非非,试图模仿,且性格较为内向,话语较少、朋友不多,行动较为独立。姜华于2012年4月21日、2012年5月27日因敲诈他人、猥亵妇女分别受到公安机关两次行政拘留各十日和七日的处罚。其中,敲诈他人的处罚决定时间为2012年6月1日作出。然而,就在姜华行政处罚释放出来还不足一个月,他又“旧病复发”。 2012年6月26日下午,姜华在网吧里又连续玩了四个小时,网络的诱惑再次令他思想冲动、头脑发热。下午4时许,姜华从网吧里出来,独自一人来到某卫校旁的公路边,正巧碰见一女孩即被害人占某从公交车上下来,独自行走在通往某村方向的村道上,便尾随占某至当地一偏僻的供电站附近,当走了约100米,行走至变电站一视线差的拐角处时,姜华趁四周无人,快步冲到占某身边,用脚猛力将占某踹倒在路边长满青草的沟里,然后扑上去压住占某,用一只手掐住占某喉咙,另一只手乱摸被害人身体,并提出非分要求,在遭拒绝和反抗后,姜华遂对占某实施殴打。在反抗中,因占某听到摩托车发动机轰鸣声,乘隙呼喊“救命”,并被骑车路人发现,姜华随即逃离现场。因为逃去远处,姜华随后被赶来的村民抓获并交给接到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 案件在审理中,经申请某精神病学司法所鉴定,证实姜华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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