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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唐锋   发布时间:2013-01-31 11:32:04


    新修改《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公民代理制度。新修改《民诉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公民代理制度中有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均不一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最窄,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最广泛,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审判实践中,一般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街道社区及村委会等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但公安机关对公民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对于不同户籍地址的公民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并未掌握。因此,公安机关一般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民政部门的登记资料仅能查询婚姻和收养登记情况,其他亲属关系不能证明。街道社区和村委会等因缺乏证明亲属关系的原始登记资料,这给证明亲属关系带来困难。这使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时,很难提供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公民代理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由于新修改《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公民代理制度,现在有很多当事人对公民代理制度知之甚少。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要予以明确。由于新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在以后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的认定规则尽快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就规范公民个人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为,人民法院审查公民代理资格工作程序、要件等尽快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切实规范公民代理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三、公民代理制度的宣传力度要加强。在现有的普法宣传中应进一步增加对有关诉讼代理知识的宣传、介绍,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宣传平台,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使社会公众对律师代理和公民代理的区别等法律知识有更多的了解。同时,在法院立案大厅的导诉宣传单上也可就诉讼代理制度印制相关温馨提示。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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