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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情感归属
作者:许瑞堂   发布时间:2013-01-29 14:11:28


    人民法官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是人民的公仆,因而在当前,人民法官必须用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己的司法审判工作,特别是要把司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工作准则和司法价值取向。

    “人民法官”这一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使其在本质上与中国封建衙门的“青天大老爷”和西方国家的“绝对中立”的职业法官区别开来,使法官回归于人民之中,把“官”与“民”融为一体。“人民法官”这一称呼要求人民法官作为人民的代表和成员来专司法律之职,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司法。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忠实于人民,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司法工作的首位,把司法为民作为思想价值观和工作价值观,从思想上和情感上增强对人民的认同,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像对待父母兄弟一样对待当事人,对当事人应怀有同情、友情、宽容、尊重之情。法官只有心中有人民、行动为人民,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只有把为人民服务的情感认同到位了,才能“能动司法”,才能使僵死的法条和凝固的司法制度灵活发挥作用,高效、高质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

    人民法官应当强化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公正司法内涵,努力践行“七个统一”,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保护被告人权益与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统一,案结与事了的统一以及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统一。 人民法院坚守生命线的努力还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统一裁判尺度、预防恣意擅断的诸多实践举措之中。其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基本要求是人民法官在对人民群众充满感情认同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制司法难以为民,人民法官应当忠实于法律,从价值理念、知识体系和文化信仰上,完全接受并充分认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洞悉其本质,掌握其精义,深谙其内涵,恪守其程序,遵循其价值,切实把司法为民的情感真正落实到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把握和适用上。

    法官的情感来自于人民。人民法官在执业中只能摒弃个人好恶和个人判断,不能有丝毫的情感流露,否则公正就会无从谈起。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怀有人世间最美好、最真挚的情感,也正是这种正直善良、刚正不阿、疾恶如仇、坚定不移的正义感,才能把法官的情感付诸于司法为民实践的行动中。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司法具有最为广泛的人民性,这也决定了我们法官对广大人民群众要具有一种深沉的、无私的大爱,要求我们必须时时处处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做到不徇私情,不枉法律,时时刻刻把人民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

    法官的情感体现在忠诚。这里的忠诚主要是指对法律的忠贞不渝,对审判事业的无比热爱,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忘我追求,无论是面对强权、面对诱惑、面对各种困难和压力,我们都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守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底线,都要把维护人民的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

    法官的情感彰显着高尚。以合乎社会伦理道德为前提的司法职能最终是为了追求维护正义、定纷止争的司法价值,这就要求法官的行为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而权威性和公信力来自于整个法官群体高尚的人格魅力、严格的职业操守和崇高的职业道德,唯有如此,方能真正清正廉洁无偏无私,方能令人信服折服。

    法官是普通人,当然有普通人的情感。然而法官职业的神圣性又决定了法官必须超越普通人的情感,当个人情感与职业要求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必须克制个人情感和个人偏好,让自己的内在情感始终服从、服务于法官的职业要求,不断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中绽放着公平正义光芒、播洒着仁爱和谐之种的司法价值正能量!

    作者单位:新疆玛纳斯县法院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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