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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析被告姓名涵义诉前调撤一无凭无据案
发布时间:2013-01-23 16:55:25
本网讯(傅小林)
2013年1月22日,原告巫金文高兴地到广西岑溪市糯垌法庭告诉傅小林庭长:“吴尚志昨天将所欠运费4200元支付给齐了,多谢法庭了。”这是一件原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全凭被告良心认可与否的没有结算单据的运输合同纠纷。傅法官通过几个电话和1条对被告名字涵义短信的演绎,被告爽约于诉前调解给付所欠原告款项。
被告吴尚志是个体户,在广西岑溪市三堡镇新安村开办了新安塑粒厂。2012年4月17日左右,原告巫金文应被告吴尚志要求,帮忙由新安塑粒厂拉一车货至广东,再由广东运一车货回厂,双方口头约定来回两车货运费为人民币4200元,运完货后付款。原告将货运到指定地方。几天后,原告电话请求被告付运费,被告答应并让原告通过手机将银行帐号发至其手机。又过几天,原告查询银行见款未入,电话问被告,被告称已经汇款的了,如果没收到应该是银行机故障款被吞了。再打电话追被告,被告懒得接听了。原告无奈到法庭提交诉状,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的“裸诉”。 傅法官与原告分析了诉讼风险,想是否用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试着按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被告,吴尚志很明确答复与巫金文存在委托拉货事实,只是款项已经汇入巫金文账户了,如果巫金文没收到款应该是银行柜员机出故障,应该由巫金文查,不可能要求其再支付吧?让巫金文提供银行自助终端交易明细,自2012年4月7日至6月23日,存取款没有4200元的。首先应相信是银行柜员机出故障了,那如何办?经咨询银行资深职员,得知:无卡存款时系统故障款被吞也是可能的,可以持身份证、银行帐号到柜员机所属银行查询异常记录,该异常记录保存一年。 鉴于上次电话中,被告曾言辞流露双方口头合同无凭无据,真正立案审理对原告证据上是不利的,既然吴尚志认为是银行柜员机出故障,就要其积极主动去查取回其款项转交回原告才是。何不充分利用被告名字的道德涵义激励、满足被告的自豪感和责任心呢,于是傅法官发了条短信:“王子垫问道,士何事?孟子曰‘尚志’。居仁由义,崇尚气节、志行高尚、守信诚实之美德为尚志。尚志,你的名字渊源深了,人如其名,想你的生意风声水起!我是傅法官,巫金文之诉烦忧你到具体的银行营业厅查询印证你汇款记录,凭身份证可查银行卡号流水及异常记录。附巫金文银行帐号×××。祝顺利。” 短信得到吴尚志当即回复,称其在外省,回到广东就查,查询后答复。一段时间后,电话联系上被告问及此事,说真是银行柜员机吞款了。又一小段时间,就是约好具体时间让巫金文去取款,于是傅法官再用一短信为其双方落实具体交付款时间并提示巫金文电话号码给被告,另外交代巫金文必须提前在付款时间前三二天与被告联系,必要时守株待兔。于是,案件顺利调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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