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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众斗殴伤人领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01-28 09:34:04


     本网讯(崖文生)   2013年1月11日,在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审一起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两屯春节舞狮群殴案,逃逸案犯梁山被指控犯聚众斗殴罪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山以聚众斗殴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4年。

    检察机关公诉称,被告人梁山系该县龙岩乡龙岩社会上料屯青年。2009年春节前,积怨成仇的上料屯和板仁屯均组建舞狮队,要在春节期间上街舞狮。上料屯产生春节期间上街舞狮时殴打板仁屯人的意识,该屯舞狮队由被告人梁朝仁等3人负责,梁参与该屯殴打板仁屯人的谋划,意欲为曾遭受殴打的本屯人报复、逞本屯的威风。梁等人在讨论斗殴之事时,对准备斗殴工具、参加人员、事后公安机关问话时不准说出真相、本屯若受伤者用狮队经费治疗等形成共同意识。

    2009年春节舞狮前,被告人梁山拿狮队经费给狮队成员购买部分钢管和镰刀等斗殴工具,发给本屯舞狮队及群众手中。当年1月27日,手持钢管、镰刀、三叉耙、斧头、木棍等凶器上料屯一百余人和与手持木棍等器具的板仁屯群众发生械斗,造成街上秩序大乱,社会影响恶劣。械斗双方均有多名群众负伤;板仁屯受伤群众中,梁某某受重伤,构成二级残废,其余11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轻伤。被告人梁山也在斗殴中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梁山一直畏罪潜逃他乡,2012年8月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山煽动针对板仁屯群众的报复、争霸一方的活动,参与本屯群众持械结伙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经过诉讼、答辩、举证、质证等环节,检方与辩方就被告人量刑上展开争论;被告辩护人认为,从案件发生本身看,两屯参与斗殴群众都存在严重过错,而且案发后,梁亲属已依法付清被害人治疗费用,梁也并非是本案最重的要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认罪态度良好,应当给予梁某减轻量刑。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山面对公诉人一一罗列证人证言指控其参与斗殴谋划的事实,要求他质证时,他大多予以否认。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在认真听取双方答辩后,法庭在已查清案由的基础上,依法当庭宣判——“给予梁山判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4年。”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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