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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令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作者:徐蓓 发布时间:2013-01-21 09:42:36
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禁止令”正式确立并进入实施阶段。为了更好地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精神,现就禁止令的理解和适用探讨如下:
一、禁止令的内涵和意义 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依法要求罪犯在在管制、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循的特定义务,即在适用管制或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修正案(八)中确定的禁止令即禁止管制犯、缓刑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所谓的三个“特定”。 “特定活动”,是指合法公民可以自由进行的活动,但对罪犯来说却容易诱发其再次违法犯罪,因而对其从事该项特定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譬如:从事特定经济(金融)活动、特定生产经营活动、高消费活动等。 “特定区域、场所”,是指公民可自由出入的场所但却与犯罪密切相关的区域、场所或者是罪犯进入该区域、场所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后果的地点。譬如: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中小学校等。 “特定的人”,是指受到犯罪侵害或者是容易引诱罪犯再次违法犯罪的人员。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案犯及其他可能遭受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罪犯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制度的确立,完善了对我国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创新,使我国刑法法律体系更加丰富和完善。这也是因应近年来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而推出的一个重要举措,必将对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正确适用禁止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注意禁止令的依附性 首先,禁止令的依附性体现在其适用对象上。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独立的刑罚和刑种,它只是完善非监禁刑的执行措施。它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适用于被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两类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可以说无管制、缓刑即无禁止令。其次,其依附性体现在裁判文书上。禁止令不能单独以禁止令文书的形式送达,只能在主裁判文书中予以宣告。最后,禁止令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辅助性,主要在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中有意义。 2、应注重禁止令的实效性 首先,禁止令的生命力在于有效执行,应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程序和配套措施。其内容必须具体。禁止令涉及的内容可以是行为、场所和特定的人,所以必须具体明确,针对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决定适用“三个禁止”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及期限。 其次,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禁止令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这就要加强其组织建设。同时,要实现同公、检、法几部门之间的联动,以发挥禁止令的最大功效。 最后,要增强禁止令的操作性。要完善相关的内容,如法院是直接发送判决书副本还是另外行文予以通知;明确相关主体在执行禁止令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禁止令的执行制度设计也至关重要,要完善判决后阶段的措施和程序设计。 3、应注意禁止令的时效性 禁止令是对罪犯执行期间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为保证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利于对罪犯的监管和社区矫正,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予立即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虽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申诉,但复议或申诉不中断禁止令执行。 禁止令的宣告不是绝对的,一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该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权,以确保禁止令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 4、应注意禁止令的可行性、必要性和适度性 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要考虑措施得当,对被告人能够监控、便于监控。宣告适用“三个禁止”的具体期限,不能超出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具体期限的确定主要应考虑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必要性等因素。 禁止令的适用要有必要性。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了其适用的必要性、针对性。在斟酌是否宣告禁止令时,要根据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的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决定是否有必要适用禁止令。 适度性。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禁止令中对罪犯自由、权利的限制应有限度,要与其刑事责任相适应、相匹配,不能对罪犯基本的权益过度限制,不能对其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防止造成刑罚过度、过剩的局面。 总之,应当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禁止令,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然的功效,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实现我国刑罚制度的基本目标。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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