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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李景   发布时间:2012-12-31 10:16:19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人民法院鉴于获取、审查、确认案件中的专门技术类诉讼证据和审判、执行过程中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的现实需要,对审判活动及各项司法政务的日趋重要性而规定的一项工作职能。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有感触,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是诉讼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为使我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为法官正确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和院内各业务庭相关人员座谈交流,对我院目前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分析,形成了以下调研报告。

    一、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现状

    罗山县法院是信阳市法院系统较早开展统一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基层法院之一。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实施,依照该决定,司法技术科不再受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共主要职能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从事本院对外委托工作。我院司法技术科现有在编人员2人,1人具有法医职称,完全能够胜任各类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案件。在最近几年的司法技术工作中,多次位列全市基层法院前茅,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

    (一)严格实行司法鉴定案件统一管理。所有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先由当事人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由承办法官审查后填写《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表》,由所在庭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庭业务章后,承办法官持该《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表》到技术室登记,由技术室审查后统一办理对外委托手续。对违规私自委托鉴定的,所得结论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并对责任人按违反审判纪律处分。

    (二)增加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鉴定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除由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邀请监察室人员在场组织双方在名单中随机抽取鉴定机构,排除了“暗箱”操作,确保了鉴定程序的公正。

    (三)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排查制度、催办制度。即对在办鉴定、评估案件,每周排查一次,详细了解鉴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和解决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对鉴定周期较长的及时了解原因,提示鉴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并跟踪催办。对鉴定人员责任心不强,作风拖拉,效率低下,延误案件审理的,建议鉴定机构按其规定给予处罚,并对鉴定机构发出警告,限期整改。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拖延鉴定、违法鉴定或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导致案件依据鉴定结果裁判错误的,报上级法院和其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鉴定资格。

    二、司法技术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司法技术辅助管理机构弱化,后备力量不足。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队伍受到很大冲击,极大部份司法技术鉴定专业人员都改行到办案业务庭从事审判工作或到法警队、执行局、立案庭从事与司法技术鉴定无关的工作了,司法技术人员面临严重流失及断层问题。有的法院目前撤销了原来的独立编制司法技术机构,有的虽保留司法技术机构,但人员缺乏,甚至只是一个空架子,司法鉴定对外委托业务由立案庭或办公室兼管,只是在涉及犯罪嫌疑人不能坚持庭审或遇有死刑执行案件时,才需要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的协助和配合。原先的司法技术人员也认为自己已从事其他工作,对司法技术的审核和咨询工作并不问津。以致现在司法技术队伍人力不足,技术专业单一,远远不能适应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需要,司法技术的发展后劲不足。

    (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人员的职业资质不明。目前,从事司法技术咨询、审核的法院工作人员往往仅具有相应的学历及专业知识,没有相关的机构给其颁发司法技术资质证书及解决技术职称评定问题,职业身份不明确,其出具的技术咨询意见书和技术审核意见书也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技术审核应由2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承办,一名为主办人,其余为辅办人。”司法技术人员连资质都没有更不要说中级以上职称了,且有些法院仅仅只有一名司法技术人员有的甚至没有,技术审核工作无从开展。因此,形成司法技术人员“张口无名、办案无据、心中无数、保障无方”的尴尬局面。加之一些法院至今没有落实法医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鉴定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三)近距离可够选择的机构较少。完全用抽签、随机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不能完全切合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我们作为一个经济较欠发达的农业大县,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不像大中城市有那么多的选择余地,如委托案件较多的法医类鉴定和评估类的鉴定机构只仅有一家,按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必须首先有三个以上的机构作为备选机构,本地的鉴定机构不够,只有选择外地的鉴定机构作为备选机构,所以,选中外地的鉴定机构的比率就较大,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各种负担,延长了委托案件的期限,不能实现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的宗旨。

     (四)法医培训制度不够健全。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队伍人员,有些因技术人员退休或辞职或改行了,或长期闭门工作,视野不宽,技术交流少,不能与时俱进地提高。新上岗的工作人员初来咋到工作生疏,经验不足,需要进行相关培训。

     三、 完善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司法技术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司法技术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努力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司法技术队伍,不断提升司法技术工作的服务质量。同时应配备足够的司法技术人员,及时解决司法技术人员的职业资质及技术职称问题,落实相应待遇,如法医特殊岗位津贴等。司法技术人员应有不低于审判业务庭的职级待遇,以稳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队伍。对有机构无专业技术人员的,应逐步予以充实,解决技术人员后备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配备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相适应的装备。《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法院的司法鉴定由自主鉴定业务转向对外委托鉴定。业务多,范围广,出外勤频繁,工作量大是对外委托鉴定的特点。既有办公室的大量鉴定材料、法律文书,还有外出委托、组织勘察现场、组织听证会、提取鉴定证据材料等,需要配备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相适应的装备。

    (三)整合法院司法技术力量,注重培养和储备人民法院内部技术型人才。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契机,明确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的技术法官定位,提高司法辅助工作的吸引力和调动司法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举办相应的专业性培训班,提高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好技术人员对审判工作的辅助作用。具备审判职务的技术法官,应尽量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意见,以辅佐主审法官提高对鉴定证据的认证和鉴别能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鉴定和重新鉴定,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技术鉴定效率。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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