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之比较
作者:张付于 发布时间:2013-01-21 09:33:48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是司法实务中容易混淆并且是比较难以区分的两个近似罪。说两者难以区分是因为两者都是财产犯罪、故意犯罪、自然人犯罪、目的犯罪、复合型行为犯、人身危险犯罪,更重要的是两者的取财手段行为有一定的相近性。两罪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改变他人的财产持有状态,最终达到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不仅都可能当场使用威胁手段,而且敲诈勒索罪可能实施一定的暴力,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
两种罪具体有何特征,有何不同,有哪些区分标准或者方法。笔者就此简要陈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征 (一) 抢劫罪是财产犯罪中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它造成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威胁,所以立法上没有数额和情节的限定。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所有人、占有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如灌醉、电击、石灰迷眼等),迫使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或丧失财物占有的行为。抢劫罪是复合行为犯,在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共同作用下发生了法益侵害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需要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支配下实施了取财的危险性方法,比如甲出于报复心理把乙撞晕,然后临时起意推走乙的电动车,只能算是盗窃;如果甲原本就想窃取乙的电动车,只是一直没有机会下手,这天晚上看见乙迎面过来,就顺势把乙撞晕而后取走乙的电动车的行为,就只能定性为抢劫。 抢劫罪有以下特征: ①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如债务人当场撕毁欠条,使债权人缺乏关键证据导致债权目的落空时,无异于使债权人的财产消极增加,再如武力逼迫他人书写根本不存在的借据,都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针对自己所有的财物强力索回的不是非法占有,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阻却了违法性;如果自己的财物被别人合法占有而抢劫取回的,则属于非法占有; ②手段上,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其他方法是个兜底规定,但必须和暴力、威胁具有价值相当的危险性; ③结果上,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如把对方灌醉,下迷魂药造成对方意识模糊不清,然后窃取财物的行为; ④手段实施的时空特征上, 当场实施强制性和当场获得财物的可能性是抢劫罪的重大特征,但不并是说抢劫罪必须具有取得财物的当场性,让对方日后交付也可能构成抢劫罪,因为任何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都由循序渐进的步骤组成,抢劫罪的“当场”,也存在时空上的切换和周延性,只要犯罪行为在常理和一般逻辑上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中间并无其他外在介入因素的影响,具有连续性,就可以理解为"当场的延伸" ; ⑤暴力对象上,可以指向其他人,但必须在事发现场,有直接施加打击的可能性。 (二)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仅通过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在精神上不断压制对方,使对方产生精神压力和精神恐惧,受害人基于一定的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有以下特征:①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于自己所有财物而被他人非法占用的,所有人运用社会容忍的武力手段回复占用的,不能视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如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敲诈勒索罪;如果自己的财物被别人合法占有而威胁取回的,则属于非法占有,如甲的汽车因未付修理费而被维修人合法留置,甲采取威胁手段索回的。对于先行贿再敲诈取回的,也认定为敲诈勒索;② 手段上,仅限于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如以恶害相通告,不给钱就举报贪污受贿; ③结果上,仅限于使受害人心理作用心理感受上的不敢反抗,但不并不是说受害人不去反抗,如果受害人反抗成功,则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未遂;④ 手段表现方式上,包括可以口头发出,也可以书面发出,可以直接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间接传达,可以当场实现,也可以有待日后实现;⑤客观表现上,本罪要求积极的侵害行为,不断的压制,不断的对受害人施加不利益或精神恐吓,不可能是消极不作为,如不给钱不救助,不给钱不归还所拾得的财物。 二、区分两种罪的几个标准或者方法 1 、暴力威胁内容不同 威胁包括不同方式的威胁,其中以暴力相威胁,是两种罪的交叉点。抢劫罪的威胁仅限于人身暴力威胁,其力作用于人,如甲对乙说你不给我五万块钱,我把你揍一顿;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包括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名誉、财物等,可以使用轻微的有形力,但其力作用于物,如果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并超越了轻微的手段,如甲对乙说你不给我五万块钱,我就砸烂你的商店,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乙置之不理,甲砸了乙的商店,乙交付五万块钱,则构成抢劫罪等。 2 、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较强,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较弱,即使肢体性的合理冲撞,一般性的语言暴力,显著轻微,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3 、取财手段与方法不同 抢劫罪手段多样,包括暴力、以人身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而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企图使对方达到内心恐惧,没有付诸实际行动。 4 、数额程度不同 敲诈勒索罪也是个数额犯,达不到法定数额,不入罪;而抢劫罪则是行为犯,抢劫财物的数额大小不计。 5 、实际受害人的体验不同 对于受害人身体上遭受伤害的,毫无疑问是抢劫罪;而对于精神上的伤害,一般是敲诈勒索罪。 6 、从受害人结果状态上来看 抢劫罪是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意志表达不充分,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中,不服从加害人的吩咐,就面临着进一步被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则是不敢反抗,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回旋延缓的余地。 7 、犯罪客体的指向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客体,是对人和物的双重危害,所以劫到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的,都可以构成抢劫罪既遂,而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财产法益。 8 、手段行为实现的时空距离不同 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具有当场实现的可能性,如不同听从指示或安排,就会当面施加暴力等;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从危险的现实可能性转变为直接的现实性尚有一段时空距离,没有紧迫性,如通过电话、第三人传达目的行为的内容,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特别的,对于犯罪针对的财物上,笔者认为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都可以 指向动产和不动产;虽然对于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刑法没有明确交代但也没有明确排除,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虽然抢劫罪具有即时性,一般是当场性,不动产的实际取得确要经历一场繁琐的过程,更无法当场实现对不动产的完全控制和随意处置,行为人取得不动产不是合法的受让,但也可能通过错误的登记或胁迫的手段完成过户而使受害人丧失对财物的事实占有,为了更好发挥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和维护社会秩序安定的功能,把抢劫不动产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并无不妥。 (作者单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