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
作者:赵昌见 李运丽 发布时间:2013-01-16 15:55:19
【裁判要点】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那么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的裤子、裤头脱掉,摸被害人并将手指插入的行为,究竟应定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光明开车到民权孙六镇,约见其通过网上认识的被害人刘某。当天晚上20点左右,被告人谭光明在其开的小轿车上,强行将刘某的裤子、裤头脱掉,摸刘某并将手指插入后又对刘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谭光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按照强奸罪对谭光明判处刑罚。 【审判】 被告人谭光明涉嫌强奸一案,由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286号起诉书,于2011年11月15日向民权法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判决,判处谭光明犯强奸罪。被告人谭光明提出上诉。2012年2月2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光明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谭光明犯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光明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谭光明对刘某所实施的行为,是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那么,我们只要从这两个罪的构成要件上分析,就能正确把握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为此,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就是妇女自主决定自己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婚外非法的不正当的性行为的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这是强奸罪的基本特征。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上看,强奸罪主要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三是双方性器官(即男女双方生殖器官)的插入或接触。 依照刑法强奸罪构成理论,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谭光明的所为不符合强奸罪特征,不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 1、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谭光明对刘某未实施奸淫行为。虽然被告人谭光明在其开的小轿车上,强行将刘某的裤子、裤头脱掉,摸刘某并将手指插入后又对刘某实施了猥亵行为,但被告人谭光明从始自终对刘某未实施双方生殖器官相接触或插入行为。 2、在主观方面,被告人谭光明不具有强奸的直接故意,并且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要求行为人具有奸淫的目的。正像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故意杀人案件一样,被告人往往极力回避自己有杀人的故意,强奸案件的被告人亦极力回避自己有奸淫的目的。但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犯罪活动,必定会通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一系列外在客观活动表现出来。找出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判断被告人谭光明的故意内容是否有强奸的直接故意,并且有强行奸淫的目的,不能只凭被告人谭光明的口供,而要从其一系列外在客观活动,来判明其主观心理状态。被告人谭光明从始至终不供认其对刘某有强奸的故意和奸淫的目的,在客观方面又未对刘某实施双方生殖器官的接触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不出主观方面具有强奸的故意和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故在主观方面被告人谭光明不具有强奸的故意和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依照强奸罪构成原理,被告人谭光明客观上不具有与刘某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又不具有强行奸淫刘某的目的,主客观要件均不符合强奸罪基本特征,故不构成强奸罪。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尊严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 依照刑法强制猥亵妇女罪构成理论,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对刘某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特征,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其理由是: 1、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谭光明使用胁迫手段挟持,强行将刘某的裤子、裤头脱掉,摸刘某并将手指插入后,又摸了刘某身上的其他敏感部位,实施了奸淫妇女行为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的淫秽下流的行为。被告人谭光明只是通过猥亵行为,来寻求性刺激和性满足,并非是通过奸淫行为来达到发泄性欲的目的。 2、在主观方面,被告人谭光明具有猥亵刘某的直接故意,并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被告人谭光明通过对刘某猥亵,达到寻求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且对其实施的又是猥亵行为,而并非是奸淫行为,符合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 综上,应当对谭光明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