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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青年夜闯女生宿舍强制猥亵女学生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4 13:36:17


     本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马俊峰)   男子早早辍学在家,游手好闲,认识不良青年,将自己送入大牢。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李康有期徒刑3年。

    1995年1月13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李康伙同李中、李亘(均已判刑)、李根(畏罪自杀死亡)等人窜至该中学初一班一7名女生(5名未满14周岁)居住的寝室内,采用以杀害相威胁、对试图反抗的女生实施殴打等方式,强行与女生接吻、抓摸女生敏感部位。其中被告人强行抓摸一吴姓未满14周岁女生,同时,用“叫就杀了你”阻止该女生反抗。当晚稍后,被告等人又窜至隔壁的初二班一女生寝室,试图如法炮制,猥亵该寝室女生,因该室住有13名女生,人数多,大家抱团反抗,集体大声呼喊,才使被告等人的侵害行径未能得逞,此后,被告人等逃离现场。

    同年2月15日,晚11时许,被告人再次伙同李中、李根和李化(已判刑)等人窜至同一中学初一班另一女生寝室,由被告人从寝室后窗先爬入内打开房门,其他人相继进入室内,四人分别动手,将该寝室正在就寝的5名未满14周岁女学生的被子掀掉,扒掉她们的衣裤,强行抓摸女生敏感部位和亲吻女生嘴、脸,并施以卡脖子、打耳光、“叫就杀了你”等暴力和语言相威胁。其中,被告人强吻、强摸了一名女生。

    案发后,被告人一直潜逃,时间长达16年之久,2011年在公安机关清网行动中投案自首,并供述了其1995年1月13日猥亵一名女生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为满足其不正当性需要,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其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李康在学校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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