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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法院首例小额诉讼案件两天调结
发布时间:2013-01-15 11:24:39
双方当事人的手握在了一起。(摄影:王鹏)
本网讯(王鹏 牛亚萍)
2013年1月7上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内签收了调解书。在法官面前,原本是“形如冤家”的当事人的手握在了一起。这是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在新民诉法正式实施后审结的首例小额诉讼案件。
2012年9月3日,驾驶员司某驾驶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合肥市北二环与嘉山路口因跟车过近,与正常行驶的南京某物流贸易公司的一辆集装箱专用运输车发生追尾。事故经过合肥市交警大队勘查现场后作出事故快速处理及理赔协议书认定:司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该起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货物装卸费、运费等财产损失合计8700元。在私下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南京某物流贸易公司将驾驶员司某、肇事车辆车主韦某及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依照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第162条规定,基层法院对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即对此类案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按照安徽省高院《关于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依照安徽省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的标准计算,安徽省基层法院可对标的额为10011.6元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此该案件1月5日一立案即被转入速裁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速裁法官李玲拿到案件,快速浏览卷宗了解案情后,立即通过电话对三被告进行通知送达。在电话中,李法官了解到,原、被告诉前之所以没能协商成功是对货物装卸费、运费等3300元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驾驶员司某、肇事车辆车主韦某认为,原告所有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称原告诉请的货物装卸费和运费未能提供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只同意赔付5400元。 找到了矛盾的症结,就有了调解的方向。李法官随后拨通了原告的电话,向其说明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的诉请法院将不予支持。原告方起初有点难以接受,称只是一时疏忽没注意保存证据,但在法官辨法析理的耐心解释后表示可以接受保险公司的赔付数额,但案件诉讼费65元坚决不同意承担。李法官返回头来又给肇事车主韦某打去电话,悉心做其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将诉讼费承担下来,韦某在得知原告和保险公司就赔付达成一致后表示同意承担诉讼费。往来二十几通电话打下来,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1月7日上午来法院签收调解书。 原告物流贸易公司员工李某拿到调解书后,说:“以前公司也经常会遇到此类纠纷,但是从没有这么快在两天内就解决掉,而且是通过电话联系解决的”。被告车主韦某则感慨:“和法官在电话里讲着话就了结了官司,不仅省时省力,还省了上千元的律师费,太方便了”。 今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的民事小额诉讼程序,是在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程序。早在2011年5月,庐阳法院即作为最高法院试点单位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对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交由速裁法官审理,实行一裁终局。该院审理安徽首例小额速裁案件,仅用7分钟案件调解结案。截止2012年12月31日,该院共审结小额速裁案件264件,结案率100%,案件调撤率高达98.6%。判决案件无一申请复核,调解案件全部自觉履行,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5天,其中30%的案件在10天内审结,充分展现了小额速裁程序的便捷高效,为新民诉的修订提供了宝贵经验。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中央级媒体曾以该院试点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改革探索的典型代表给予了充分肯定。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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