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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之我见
作者:陆艳萍 发布时间:2012-09-04 09:22:24
[内容摘要]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案件质量不仅决定了所查处个案的社会效果,还影响法院的声誉、形象和公信力。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化解第一防线、身处公平正义第一关口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案件质量。要确保案件质量,就要对影响案件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管理,开拓一条行之有效的管理之路。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在在强化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不少的经验,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各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做法和重视程度不同,取得的效果也存在差异,如何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体系,使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得到有效的规范,成为法院目前工作的一个重点。笔者将在文中进行浅谈,与各位同行进行交流。
[关键词]完善 案件质量评查体系 案件质量评查是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管理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审判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是通过对已生效的案件进行评查,检验法官个案存在的质量问题,个案质量评估结果的总和,实际上反映了一个法院整体的审判质量,而且从个案质量评估中,更易于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性问题。近年来,随着法院审判管理的不断深入改革,全国各级法院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如何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力度,更加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职能。本文联系工作实质,对案件质量评查功能、机构建设、评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理论依据。 一、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必要性、性质及功能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对审判质量的评估,通过评查,能够发现案件审理中的不足,对审判工作进行适时的监控和评价,其目的在于检验、反馈、改进和提高,保证“公正与效率”,为院领导及时掌握全院案件审执情况、案件质量等方面提供可靠的信息。充分认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必要性、性质和功能才能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 (一)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必要性 1、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是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通过对已生效的判决进行检查,发现判决中的瑕疵和错误,总结审判经验,发现审判错漏,定期进行通报,以防止此类错误的再次发生,另外在评查中发现案件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进行补救,通过发挥内部监督,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减少了二审和再审案件,节省诉讼成本,另外,法官总结审判经验后,对同类案件的审判速度得到提高,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同步提高。 2、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是保障司法权威的有效屏障。由于法官的队伍素质、案件压力等方面原因,使得错误判决不可避免,如果错误判决不能得到有效的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充满不信任,动摇法院的司法权威,因此,加强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对案件质量进行有效改进,依法纠错,是取信于民的,维持法院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3、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是预防惩治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对案件进行事后监督,能有效的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给腐败行为有力的打击。 4、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就是要处理好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反映最大的就是“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能发现错案,然后提起再审程序,依法改判,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案件评查中发现信访案件,认真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依法改判,如果原判决正确的,要耐心做好服判息诉,解释说理工作,体现法院爱民、为民的人文关怀,增强法院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二)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性质 案件质量评查与质效指标评估不同,质效指标评估对案件质量评估的依据是质效指标数据,而案件质量评查的依据是对案件的实际评查。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微观层面,指标评估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则主要是宏观层面。微观层面更接近案件真实的质量反映,有利于发现案件质量存在的具体问题。①只有对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准确定性,才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1、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一种事后监督。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程序及实体处理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其作为一种非程序内的监督,并没有介入到案件审理的过程之中,肖扬说“我们的法院既要讲法院的独立审判,同时,也要理直气壮地讲法官独立审判。”也就是说也要保护法官办案的独立性,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与审判监督程序制度属性不同,其主要目的不在于纠错,而在于指导法官依法正确办案。②虽然评估体系涉及审判工作的各方面和各环节,但是对法官的独立并没有形成直接冲击。 2、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强化法院裁判质量的内部监督。人大、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等对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而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则是法院内部对自己的案件质量进行自查自评的机制,是法院对自身审判权的一种自我评价,是法院进行自我约束和监管的内部监督机制。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使以往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逐渐减弱,合议庭、审判长、法官的权利逐渐增大,随之而来的便是权利滥用的问题的出现,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对法官进行约束,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3、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审判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审判管理是一个包括审判信息处理、审判宏观决策、审判程序控制、审判质量控制、法官行为激励在内的综合性管理体系。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审判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从立案到执行,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审理的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使审判管理更规范。通过评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研究审判质量的现状及发展态势,使管理目标更明确。 (三)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功能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功能主要是发现案件质量的具体问题,提高审判工作的内在水平。具体来说,这一职能通过以下形式实现: 1、规范功能。规范是案件质量评查最主要的功能。通过对案件的卷子进行评查,查找案件存在的瑕疵,形成案件通报制度,对同类型的错误予以纠正,以此来发挥案件质量的规范作用。 2、监督功能。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以加强案件管理为目标,把案件质量管理纳入科学的轨道,能减少和杜绝审判活动中的各种违规现象,保障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建立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 3、考核功能。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将检查结果作为考察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作为法官考核的依据之一,与法官晋升、奖惩及年终考评挂钩,促使法官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4、导向功能。通过对生效案件的评查,培养法官统一的司法理念,统一执法尺度,引导法官正确办案,注意发现优秀案件和法律文书,倡导好的审判方式、方法,特别重视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经验,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全面提升法官素质。 二、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许多法院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的探索,其中一些法院已经制定了评查的实施细则、评查方法等进行规范,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全国法院系统的整体来看,该项工作仍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 多数法院将案件评查权归审判监督庭行使,如江苏省就是在审判监督庭内设立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作为质评工作机构。④因为在法院的内部机构里,审判监督庭是纠错的部门,比较接近案件质量监督的性质,有的法院单独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有的法院在研究室内设立案件质量检查室,有的法院则专门设立案件质量评查机构,有的法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随意性较强,并不具有独立的资格,管理人员也往往身兼数职,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以致于监督流于形式,达不到管理的预期效果。如何设立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才更合理,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缺乏统一的制度进行规范 尽管不少法院已经意识到案件质量对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也进行了案件的检查、评查工作,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该项工作仍处于制度失范的状态,各法院有各个法院的做法,不少法院并没有把案件质量评查上升为长期性的、规范性的制度实践,不少法院的检查属于运动式的,如仅在开展如“百万案件评查”等活动中进行短暂性的评查,操作随机性极大,不能对法官的日常审判行为起到引导、约束的作用,无法长期敦促法官提高案件质量。而且案件质量设置的标准不统一,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还可能存在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评查,产生不同结果的可能。 (三)缺乏案件评查结果转化运用的动力 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审判工作中的问题,纠正错误,然而,从各级法院的评查结果看,很少有错案被纠正,也极少有审判人员因办案质量而受奖励或处罚。对于瑕疵、错案等的追究制度不明,导致操作性不强,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另外由于法院工作人员任务繁重,案件评查后,往往不及时对案件进行质量分析,进行通报,即使通报,也没有严格整改要求,是否整改并没有再次监督的程序,导致评查流于形式,考评结果未与法官审判业绩挂钩,法官积极性未调动,评查结果没有得到转化。如何调动评查结果的有效转化,是质评工作的“瓶颈”。 (四)缺乏对评查人员的积极性调动 案件质量评查意味着挑刺查错,容易得罪人,质评人员思想存在顾虑,质评力度不大,评查不到位,这成为案件质评功能有效发挥的“瓶颈”。另外由于编制限制,大多数法院的质评人员都是本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在工作中,面对来自各业务庭的抵触,势必使质评人员不敢认真查,不愿意认真查,仅挑程序上的小毛病,不挑实体毛病,如何将质评人员从这样的尴尬境地中解脱出来,是评查工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三、如何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 针对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 前文已提到,全国各级法院在案件评查机构的设置上各有做法,没有达成统一,但多数法院的做法是由审判监督庭来负责,这由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与审判监督具有相近职能的考虑,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行使,影响了审判管理工作的整体规范和部署,且其他审判管理职能与案件质量管理职能之间还存在职能分工和协调问题,影响了案件质量评查乃至审判管理工作整体职能的发挥。⑤另外,审判监督庭也办理重审、再审案件,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纳入审判管理办公室管理,可以解决其与其他管理职能的协调与分工问题,提高审判管理效率。审判管理办公室要直接对审委会负责,向审委会汇报工作。 (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机制 在法院系统形成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从大方面对案件评查工作进行要求,实现案件质量评查长期性开展的目标。制度建设是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科学开展、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当然,有全国统一的制度,还要在工作中结合各院实际,创新符合各地的质评细则,对规范的环节和流程深入思考,形成规范管理的有效制度。随着评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不断涌现,要不断的作出应对,修改完善。 (三)强化案件评查结果转化利用的效果 要发挥好案件评查的导向功能,监督和考核功能,实现案件质量的有效提高,要注重案件结果的转化利用,而多数法院的结果利用不理想,要转变这一处境,需院领导对该项工作提高重视,强调各业务庭对案件评查通报的重视程度,要求各审判业务庭在收到案件评查通报后,认真进行整改,对能补救的错误及时补救,监察室应对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没有进行整改的庭室、案件承办人员,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如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对案件评查结果的转化利用还应当注重将评查的结果与法官的绩效考评挂钩,与法官晋级、年底奖惩挂钩,这是发挥案件评查考核功能的体现。 (四)积极提升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的地位 评查人员地位尴尬,一般评查机构与其他部门是平级的,威信不大,在现有情况下,只能是院领导多重视案件评查工作,主动帮助解决评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在考核、晋升、评优、经费等方面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提高法院干警对案件评查的认识。长远来看,法院内部应争取专门的编制,设立具有独立地位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直接对审判委员会负责,使案件评查人员的积极性得到提高,也避免他们评查中畏手畏脚。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审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如何深化案件质量评查改革,更好地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功能,是审判管理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虽然,我们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推出了不少的做法,但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职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大案件评查工作力度,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的导向性、实效性,仍需质评人员付出努力。 参考文献: ① 连云港中院:《完善评查机制加大评查力度充分发挥案件质量内部监督评查功能》,载于公丕祥《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2010版,第274页。 ②汤维建教授认为,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是一种非程序性的制度,其主要不是为了纠错,它不是审判监督制度,也不是为了审判监督制度服务的。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载于《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 ③公丕祥:《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载《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2010年版,第3页。 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规程(试行)》,载于公丕祥,《审判管理与实务》2010年版,第497页。 ⑤连云港中院:《完善评查机制加大评查力度充分发挥案件质量内部监督评查功能》,载于公丕祥,《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2010年版,第276页。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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