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林敏 陆军亮)
俗话说:欠钱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债务人不还,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但是本案的被告人罗某某等四人为了追还三万多元合法借款,非法拘禁他人,近日,被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为追讨债务,纠集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到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塘表村东方屯的一土方工程处(工业园范围内),将在该处的林某某用面包车带至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金龙商贸街华都旅馆418号房进行拘禁,逼迫林某某还钱。陆某某、周某某、梁某某按照罗某某的安排负责在房内看守林某某,直至2012年10月30日11时许,公安民警才将林某某解救出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梁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罗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梁某某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且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不长,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犯罪情节较轻,以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罗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梁某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